在山东、河北、河南等地流行的低速电动车,应当何去何从?
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精神出发,低速电动车应该得到发展的机会。接下的问题就是,如何规范管理?
笔者认为,引入“四轮摩托车”品类,发展电动四轮摩托车,是解决目前“老年代步车”、非法低速电动车等违规车型的唯一途径。
低速电动车不仅在山东、河南、河北等地流行,还在一些地方试行挂牌管理。
引入四轮摩托车品类
低速电动车应该以哪种品类规则来管理?做一番排除法后,答案不言自明。
中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明确了机动车分汽车、低速汽车(原农用运输车)、摩托车三大类,如果将“低速纯电动四轮车”单独成类,会衍生出道路交通运行管理和界定等各种问题,冲击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体系。
若将“低速纯电动四轮车”归类为汽车,其行驶区域和驾驶属性均需比照乘用车,可以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环道等使用,其不佳的性能会给严重扰乱交通秩序。
基于其“客车”属性,与低速汽车(原农用运输车)的货车属性相悖,无法纳入其范畴。
因此,笔者建议参考欧洲的方法,将具有全封闭车身的“低速纯电动四轮车”,按四轮电动摩托车归类管理。
引入“电动四轮摩托车”来规范管理“老年代步车”等违规车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层面没有冲突;在GB7258标准的摩托车相关条款中,加入四轮摩托车条款即可,在相关的牌照,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将四轮摩托车对等比照三轮摩托车管理即可。
“电动四轮摩托车”与电动汽车的发展是互补的,电动汽车可以引领中国高端技术的发展,培育中国自主创新的能力;“电动四轮摩托车”可以承接电动汽车的研究成果,并作为孵化培育基地,做中国电动汽车产业链的垫脚石。通过规范管理体系,让“电动四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对于中国电动汽车的发展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定位农村小城镇市场
随着中国农村人均收入迅速增长,出行需要“方便、快捷、较舒适、低成本”的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显然已经不能满足遮风挡雨的需求,据测算,农村、小城镇将在5-8年时间内刚性增加1—1.5亿辆的机动车消费群体。
历年来国家将农村交通事业发展列为平衡城乡经济、建设美丽乡村的关键举措,在持续多年的扶持下,中国农村地区道路交通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中国公路总里程424万千米,其中农村公路377万千米,这为农村个人交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道路条件。相比拥挤不堪的城市和“逢假必堵”的高速公路等干道,只有农村道路完全能够消纳新增的车辆。
在中国,由于牌照类别的限制,可以通过禁令标志等手段,限制电动四轮摩托车在高速、快速道路、大城市等不宜其行驶的道路上使用,方便进行管理。这客观上能够均衡了道路资源的使用,缓解了对大城市、高速公路等干道潜在的交通压力。如果农村新增车辆均归属于汽车(乘用车),能够买得起的家庭有限,无法充分利用农村的交通道路,不利于均衡道路资源的使用。
由于“电动四轮摩托车”主流市场在农村,在节能环保的同时,可以用更少的社会服务资源需求(充电站等),更多的消耗“谷电”;其电池可以作为储能单元,为智能电网的建设提供技术储备,为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的分布式发电提供储能单元这个关键的物质基础,实现环境友好、安全有序、资源有效利用、强壮电池产业的多赢格局。
标准:借鉴三轮摩托车,高于三轮摩托
四轮摩托车如何来管理?一是可以参照欧洲经验,二是可以参照三轮摩托车的经验。
四轮摩托车并不是新创造的车型,在欧洲一直存在,符合认证要求的“四轮摩托车”在欧洲作为道路车辆使用;欧洲对四轮摩托车实行和三轮摩托车实行相同的管理要求,因电动四轮摩托车占有道路等公共资源少,节能环保,在法国等欧盟国家给予重点补贴予以推广。由于历史原因,中国的同类产品被排除在道路车辆之外,称为“四轮全地形车”。中国的“四轮全地形车”标准来源于欧洲的“四轮摩托车”法规技术,有比欧洲更高的被动安全要求。
如果承认其为道路车辆,在中国农村和小城市使用量可能远超过欧洲,则可以通过强化电安全、碰撞安全(正面、侧面、追尾)等标准要求,针对性地提高产品安全性,降低事故伤害,同时起到优胜劣汰和技术门槛效果。目前已经针对多种“电动四轮摩托车”,按乘用车的标准进行了碰撞(被动)安全研究。研究说明在成本可控情况下,目前中国该类车主流生产企业已经基本具备生产出满足乘用车碰撞安全的要求产品的能力。
中国三轮摩托车每年产销500万辆以上,有成熟的《公告》管理制度和道路交通管理体系。和三轮摩托车相比,两者外廓尺寸相当,但四轮摩托车有更好的稳定性、制动性能和更全面的安全防护。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低速纯电动四轮车”的事故赔付率是最低的,侧面印证了“电动四轮摩托车”的交通安全是可控的。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框架下,作为三轮摩托车的扩展车型,四轮摩托车参照它进行管理,可以平稳解决车辆道路使用所有问题,包括:驾驶证、车辆牌照和车辆注册,车辆保险和年检等。尽管同样有四个车轮,但是其重量、外廓尺寸等特征明显小于小型汽车,辅以牌照的显著区别,目视完全可以区分出车型类别,能够满足交通执法时的车辆辨识需求。
“电动四轮摩托车”作为机动车辆行驶在机动车道上,不会诱发和非机动车相关的不安全因素,且最大程度的杜绝了目前“老年代步车无牌无证”使用的窘境;由于“电动四轮摩托车”有和乘用车相当的被动安全(碰撞)等要求,自身安全也有保障。
在使用成本没有较大增加前提下,电动四轮摩托车可以合法使用,消除了违法的恐惧,使得其比“老年代步车”等违规车辆更受欢迎。
目前以电动四轮摩托车为技术背景,具备冲压、焊接、涂装、总装等关键技术的企业近20家,技术水平达到乘用车初级水平,动力性等综合性能可以和电动汽车标准相当,可靠性更是“老年代步车”等违规车辆的2倍以上,性价比优势明显,可以彻底压缩“违规车辆”的生存空间。
综上所述,引入“电动四轮摩托车”作为道路车辆,用以规范“老年代步车”等违规车辆,在技术上完全可行,而且不会给“电动四轮摩托车”行业带来过度的技术和成本压力;不会对现有的管理及交通体系造成较明显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