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省法制办网站就《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与原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变动较大,其中规定,禁止使用摩托车经营旅客运输范围由“大城市市区”扩展到全省。
2002年修订实施的《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使用拖拉机、货运车辆和残疾人专用车经营旅客运输。禁止使用摩托车在大城市市区内经营旅客运输。”
这次征求意见稿将此规定修改为:“禁止使用拖拉机、货运车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营旅客运输。”征求意见稿扩大禁摩范围至全省,并新增禁止电动自行车搞运输。并规定,使用拖拉机、货运车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旅客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2000元罚款。
由于交通运输管理行政许可权下放等原因,与正在实施的条例相比,征求意见变化较大。
针对一些客运站只准站内车辆停靠的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私自接纳未经批准的车辆进站经营。”
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索取、收受学员钱物,连续两年诚信考核不合格的,一年内驾驶车辆超限超载3次以上的,应当撤销司机从业资格,并注销其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该征求意见稿从28日起公开征求意见至5月30日,公民可上省法制办网站留言或写信给省法制办反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