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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牵引三轮车 省了力气酿出命案

   日期:2011-04-13     浏览:505    评论:0    
核心提示:  出于好心,一辆两轮摩托车主牵引一辆三轮人力车在乡村公路上行驶,不想在会车时发生意外,造成人力车主命丧黄泉。4月12日,肇事摩托
  出于好心,一辆两轮摩托车主牵引一辆三轮人力车在乡村公路上行驶,不想在会车时发生意外,造成人力车主命丧黄泉。4月12日,肇事摩托车主王兆星被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0年12月22日,家住登封市大金店镇涧沟村的王兆星,在吃过中午饭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乡村公路送女儿到校返回途中,遇到本村年逾七旬的村民李某向其招手示意。原来李某准备骑着一辆三轮人力车到街上办事情,但苦于年事已高体力不支,所以就想让王兆星用摩托车牵引着自己的人力车顺路前行。王兆星明知这样做不仅违法而且非常危险,但出于好心就用李某提供的麻绳,将两辆车拉开距离栓在一起,然后启动车子向前行去。刚走出不远,对向一辆农用货车急速驶来,王兆星见状忙向路边避让,不想骑在人力车上的李某,手忙脚乱之下难以控制方向,结果造成人仰车翻,头部重重磕在坚硬的水泥路面上。眼见发生了意外事故,王兆星急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晚22时,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兆星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为此,王兆星主动赔偿了死者家属经济损失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兆星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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