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2日,家住登封市大金店镇涧沟村的王兆星,在吃过中午饭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乡村公路送女儿到校返回途中,遇到本村年逾七旬的村民李某向其招手示意。原来李某准备骑着一辆三轮人力车到街上办事情,但苦于年事已高体力不支,所以就想让王兆星用摩托车牵引着自己的人力车顺路前行。王兆星明知这样做不仅违法而且非常危险,但出于好心就用李某提供的麻绳,将两辆车拉开距离栓在一起,然后启动车子向前行去。刚走出不远,对向一辆农用货车急速驶来,王兆星见状忙向路边避让,不想骑在人力车上的李某,手忙脚乱之下难以控制方向,结果造成人仰车翻,头部重重磕在坚硬的水泥路面上。眼见发生了意外事故,王兆星急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晚22时,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兆星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为此,王兆星主动赔偿了死者家属经济损失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兆星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