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推广和提高我国摩托车体育运动项目,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为国争光,进一步完善从事该项体育运动被保险人意外风险的保险保障,减少其后顾之忧,对运动员在参加国内、国外的训练和比赛中可能发生和出现的运动伤残及因意外发生的医疗医药费用,提供保险保障和经济补偿。考虑到运动员职业风险的特殊性,以及赛车运动的特殊性,保险方案中涉及以下内容:
一、保险方案说明:
针对赛事活动组织者不同,我们对被保险人提供以下保险方案:
1、年满18周岁及以上人员方案:
方案A:(仅限参加由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组织的赛事活动)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赔付标准 |
|
意外伤害保障 |
被保险人在训练或比赛期间在训练场、赛场内发生的运动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累计给付至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
30万元 |
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执行 |
附加意外医疗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训练和比赛导致意外事故而发生的意外门急诊、意外住院、手术等医疗、医药费用 |
5万元 |
100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报销(自费项目不承担)。100元以下自负. |
保险期间与保险费: 一年期:1850元/人。每个月185元/人,不足一个月的时间保费按一个月时间计算。18周岁以下人员不能选择该方案。 |
方案B:(仅限参加由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组织的赛事活动)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赔付标准 |
|
意外伤害保障 |
被保险人在训练或比赛期间发生运动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累计给付至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
50万元 |
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执行 |
附加意外医疗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训练和比赛导致意外事故而发生的意外门急诊、意外住院、手术等医疗、医药费用。 |
5万元 |
100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报销(自费项目不承担)。100元以下自负。 |
保险期间与保险费:一年期:2850元/人。18周岁以下人员不能选择该方案。 |
投保手续:见附件---《摩托车运动员投保告知书及回执》。
方案c:未成年人承保方案:(仅限18周岁以下人员投保,同时仅限参加由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组织的赛事活动)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赔付标准 |
|
意外伤害 |
被保险人在参赛训练或比赛期间发生运动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累计给付至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
10万元 |
按《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执行 |
附加意外医疗 |
被保险人在参赛训练和比赛期间因运动意外事故而发生的意外门急诊、意外住院、手术等医疗、医药费用 |
5万元 |
100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报销(自费项目不承担)。100元以下自负。 |
保险期间与保险费:一年期:1850元/人,每个月185元/人,保险期间最短三个月。 |
未成年人投保手续:见附件---《摩托车未成年运动员投保告知书及回执》。
特别提示:
1、被保险人投保上述各方案的保险金额不重复计算,仅限选择投保一种方案,保险金额按照有效保险单规定的一份保险单的最高保额为准。上述保险方案均不承担被保险人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办理后不办理退保手续。
2、经中国摩托运动协会同意的被保险人代表中国队参加境外场地比赛的,若其在比赛期间发生运动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其在比赛期间发生意外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承担其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发生的紧急医疗救治费用,并以RMB1万元为限,但不承担其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医院非紧急治疗的保险责任;承担其回国后在条款规定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的保险责任。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条款规定的医院级别的限制,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转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否则,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非条款规定级别医院的诊疗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3、 对于被保险人参加经中国摩托运动协会批准的比赛活动,而造成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按照投保人选择的对应的保险方案(方案A、方案B、方案c)承担对应的保险责任。
4、对于参赛外籍运动员的保险期间为:自参加赛事组委会组织的比赛活动开始至该次比赛活动结束时止。具体时间以赛事组委会通知保险公司的比赛时间为准,且意外医疗保险责任仅承担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发生的医疗医药费用(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与保险理赔范围规定同中国运动员一致。
5、所有涉及因运动意外导致身故、残疾、医疗费用赔付都需要活动主办方组织开具证明并盖章。即:参加由中国摩托车运动协会组织的比赛活动出险,由中国摩托运动协会出具出险证明,参加省会城市地方性比赛活动发生意外事故,由地方赛事组委会出具出险证明,其他理赔资料按保险条款规定提供。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理赔申请需由被保险人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提出申请,医疗理赔金、伤残理赔金在理赔结束后均直接转账至被保险人提供的本人指定银行账户,身故理赔金直接转账至受益人指定银行账户。由单位垫付的医疗费用,由单位出具证明,并由被保险人出具由本人亲笔签字委托授权书,同时提供单位账户的名称和单位对公的收款人账号,同时加盖单位章。
二、理赔与售后服务:
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应在5日内通知保险公司,特殊事件立刻通知。
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00,北京:010-95500。
联系人:李宏菊 传真:010-66416052
联系电话:13501253693
办公室:010-66416045 或 66418855转5753
(一)医疗费用报销
发生意外门急诊或意外住院治疗费用,在治疗结束后须提供的单据:
1、 提供保险单及投保单位事故证明;
2、 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仅限于未成年人);
3、 基本医疗保险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医疗、医药费用的原始单据:
包括:医院诊断证明、医药处方、医疗医药费用收据、如因意外住院需提供住院期间的费用明细清单,结算清单和住院收据及住院期间的病历复印件。
4、 保险人认为与事故有关的其他证明;
5、 授权委托书;
6、 每张医疗费用收据的金额、日期应和医院所开具的处方的日期、金额相一致。
7、 医院出具的收据应有财税章,诊断证明应盖有医院的诊断章。
注意:
1、 因疾病发生的门急诊和因疾病住院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的报销,按北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3、 保险公司仅承担在保险期间发生的意外医疗费用,且意外医疗费用发生的时间应为从出险日期开始计算以180天为限。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残疾,应提供的单据:
1、 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 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 理赔申请书;
5、 保险人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残疾鉴定书;
6、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证明。
(三)身故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身故,应提供如下证明:
1、 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 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3、 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 被保险人身故证明;
5、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6、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投保手续:
1、 投保时需提供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包括运动员(被保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外籍人员需提供姓名,护照号和出生年月日,发传真(传真:01066416052),或发邮件至经办人邮箱13501253693@126.com;
2、 受益人均视同为法定继承人。
3、 投保时请填写投保告知书回执,以便于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同时提供保险费发票;交费方式:电汇、银行划账均可,办理汇款后将汇款单据一并传真至保险公司,以便查收;
4、 保险公司收到人名清单和保费,经中国摩托协会确认后,办理保险投保手续,并出具保险单。
5、 参加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组织的比赛的参赛车队人员的保险单和发票,我们将请中国摩托运动协会代为转交各个运动队或参赛个人。
6、 保费发票直接开具为投保人个人,如为单位缴费,需开具缴费单位抬头,请在人名清单中加盖缴费单位公章(原件)。
7、 附表:投保人名清单示例
被保险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及出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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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详细告之您的收信地址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手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银行汇款或邮寄汇款的复印件
办理银行汇款的名称和帐号:
收款人账户名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收款人银行帐号:0200020019023100265
收款银行名称: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白云路支行
理赔单据邮寄地址:
公司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09B室 团体业务部
李宏菊收
邮政编码:100031
办理划账手续后,连同人名清单,请您将上述资料传真至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团体项目部或发邮件至lihju126@126.com
传真:010-66416052 李宏菊(收) 办公室:010-66418855转5753,66416045
TEL:13501253693
非常感谢您的支持与合作!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团体项目部
201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