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摩托车质量有问题,导致驾驶员摔倒并受伤。3月14日,受伤的驾驶员赵某把问题摩托车退回商店,并从经销商处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今年1月15日,湘潭县青山桥镇和家村村民赵某在石鼓镇一家摩托车店购买了一辆女式摩托车。2月3日,赵某驾着这辆摩托车来到分水乡某公路处,因摩托车加油时无法有效驾控,摩托车超常朝前飞去,赵某一下子摔倒在公路上,当场左侧头面血流不止,左脚负伤,昏迷不醒。之后赵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
出院后,赵某把摩托车交由相关技术人员检验,发现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车内化油器塑料盖堵塞,属于摩托车质量问题。赵某认为,经销商朱某应对这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之后赵某向青山桥司法所请求调解。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介入调解的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朱某作为经营者,保证销售商品合格是销售者的一项法定义务,应对赵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负全部责任,赵某也有权要求更换摩托车或退还购车款。
刚开始朱某还不愿意承担全部责任,司法所工作人员向他解释有关法律条文后,朱某最终同意一次性赔偿赵某受伤后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合计16800元,赵某将有问题的摩托车退回给朱某,朱某退还摩托车购车款3000元,并于协议签订时当场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