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笔者从在宜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召开的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动员部署会上获悉,宜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月15日起正式实施。今后,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粘贴环保标志,机动车国IV标准同步实施。
宜昌市环保局副调研员方建介绍,宜昌环保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自2014年1月15日起,凡在宜昌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或转入我市的点燃式、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执行国IV排放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执行国V排放标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暂执行国Ⅱ排放标准。摩托车暂执行国III排放标准。10月1日起,宜昌全市机动车无环保标志或环保标志逾期的,不得上路行驶。
对于市民关心的1月15日前购买但机动车所有人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笔者专门采访了宜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所长罗金城。罗金城介绍,《办法》实施有一个过渡期,1月15日前购买的符合机动车国III排放标准的点燃式、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符合国IV排放标准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符合国I排放标准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符合国II排放标准的摩托车,可凭2014年1月15日以前开具的正式发票,在2014年3月31日前到全市车管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笔者同时了解到,市民申领环保标志,有三种途径:一是环保部门核发点负责机动车年检有效期在2014年10月1日-2016年1月14日到期的车辆核发环保标志;二是公安部门核发点负责辖区新购置机动车、外地转入机动车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核发环保标志;三是机动车检测机构环保标志核发点负责机动车年检时,对符合车辆制造当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核发环保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