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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电动车市区行驶时速禁超15公里 轻便摩托车则纳入机动车管理

   日期:2011-03-09     来源:南方日报    浏览:766    评论:0    
核心提示:通讯员/赖永俊)日前,惠州市政府出台了新的《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3月20日至5

通讯员/赖永俊)日前,惠州市政府出台了新的《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3月20日至5月31日,惠州市将对市区轻便摩托车(包括符合轻便摩托车标准的超标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6月1日起,未登记和挂牌的轻便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市区行驶。登记上牌后,电动自行车在市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轻便摩托车则纳入机动车管理,驾驶人需持轻便摩托车驾驶证。

根据《通告》有关规定,3月20日起,惠州市区电动自行车须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未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且只有在有固定安全座椅的情况下,可以附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其他情况下不能载人。倘若电动自行车违反相关交通规则,将受到20元以上(含20元)50元以下(含50元)罚款,车主违反交通法规且拒绝接受处罚的,交警可依法扣车。

实施电动车登记上牌管理办法后,市区环城西路、长寿路、南坛西路、南坛东路、下埔路禁止轻便摩托车行驶。惠州市政府将根据市区道路交通保有量的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轻便摩托车的禁行路段。轻便摩托车在市区道路行驶不得载人,并且驾驶人需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等车辆证件。凡出现未依法登记、登记后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人未取得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交警可依法扣车。

惠阳区、大亚湾区、仲恺高新区的轻便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可由当地政府参照本办法,根据各自城市发展和交通管理实际需要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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