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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应报废摩托车超10万辆 8成车未主动报废

   日期:2013-09-13     来源:当代生活报    浏览:156    评论:0    
核心提示:9月12日,记者从南宁市车管部门了解到,2010年,南宁市达到强制报废期限的摩托车有1.7万辆,2011年增至3.5万辆,2012年达到5万辆

9月12日,记者从南宁市车管部门了解到,2010年,南宁市达到强制报废期限的摩托车有1.7万辆,2011年增至3.5万辆,2012年达到5万辆。换句话说,2010年至2012年期间,南宁市该报废的摩托车超过10万辆。不过记者了解到,拥有这些报废摩托车的市民很少主动将车送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废。据广西车船回收有限公司一位负责人介绍,2010年,仅有100余辆是车主主动联系他们后上门回收的,还不到总数的2%,其余均来自交警在执勤中查扣。而在2010年-2012年期间,市民主动将摩托车拿去报废所占的数量,还不到总数的20%。

至于原因,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位负责人分析,由于达到报废期限的摩托车拿去报废,所得金钱不多,一些车主往往选择将报废摩托车的车牌摘掉,卖到偏远的农村。另有车主将车闲置在车棚里,留作纪念。

对这两种处理报废摩托车的情况,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位负责人表示,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一定要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废,千万不可私自处理。如果车主私自处理报废摩托车,将会留下很多隐患。如果车主将已到报废年限的摩托车私自转让给他人,上路被查获后,有关部门可追究原车主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责任。如果转让给他人的报废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和欠交了各种税费,交警、税务、路政等部门仍将依法追究原车主经济赔偿责任并处滞纳金;而选择将车子留作纪念的市民,有关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是市民必须保证不把车子开上路。一旦上路被交警扣车之后,将受到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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