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国全地形车锦标赛比赛规则
01 总则
01.1 参加2013中国全地形车锦标赛的所有人员应遵守《2013中国全地形车锦标赛比赛规则》、《2013中国全地形车锦标赛补充规则》、《中国全地形车锦标赛车辆技术规则》、《中国全地形车锦标赛车手装备安全规定》。
01.2 比赛定义:使用不同型号发动机驱动的无封闭驾驶舱的四轮车辆,在自然地形障碍或人为设置的地形障碍,且封闭的专用比赛场地内进行的比赛。
01.3 车型分组:
01.3.1 运动车型组;
01.3.2 通用车型组;
01.4 2013中国全地形车锦标赛由系列分站赛组成。
01.5 2013中国全地形车锦标赛分站赛补充规则由中国摩托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摩协)审定公布。
01.6 本规则适用于2013中国全地形车锦标赛系列赛各分站比赛。
02 参赛资格
02.1 参赛车手必须持有2013年度参赛执照,参赛车队必须持有2013年车队比赛执照。
02.2 参加各组别比赛的车手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02.3 参加各组别比赛的车手性别不限。
02.4 个人车手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并取得相应类别、级别的参赛执照方可参加比赛。
02.5车手必须购买有效的人身意外保险(摩托车比赛保险)和附加医疗保险,在报到行政检验时,向赛事秘书出示。
03 报名办法
03.1 参赛车队和个人车手必须在比赛通知或补充规则规定的时间内报名,逾期报名无效。
03.2 参加比赛的车手由参赛车队或俱乐部报名。参加比赛的车手必须填写参赛报名表。
03.2.1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车手参加全国锦标赛,需持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汽车会、澳门汽车会颁发的当年有效比赛执照,并参加中国摩协组织的全地形车培训,培训合格后换取中国摩协颁发的临时执照方可报名参赛。
03.2.2 台湾地区的车手参加全国锦标赛,需持有中国台北赛车会出具的“比赛出发函”和由中国台北赛车会颁发的当年有效的比赛执照,并参加中国摩协组织的全地形车培训,培训合格后换取中国摩协颁发的临时执照后方可报名参赛。
03.3 比赛组织者有权不接受参赛单位和个人的报名,并不作任何解释。
04 比赛项目
04.1 凌鹰运动车型组个人赛和队赛。
04.2 运动车型公开组个人赛和队赛。
04.3 环松通用车型组队赛。
04.4 通用车型公开组队赛。
05 参赛办法
05.1 参赛人员:参赛车队或俱乐部报名的车手。
05.2 参赛名额:参加凌鹰运动车型组和环松通用车型组比赛的车手,报名名额为15人;参加凌鹰运动车型组和运动车型公开组的车队,每队不能超过5人;参加环松通用车型组和通用车型公开组比赛的车手,每队报名参赛的车手必须为3人(一个比赛团体组合体)。
06 比赛车辆
06.1比赛车辆:凌鹰运动车型组、环松通用车型组比赛的车辆由组委会统一提供。其它组别的车辆自带。
06.2 凌鹰运动车型组、环松通用车型组的车辆,在每次分站赛前通过抽签进行分配。
06.3 组委会提供的车辆在比赛期间出现故障,车辆是否更换,由车检主管确定。
06.4 所有在赛道上进行比赛的比赛车辆,在每站比赛开始前的第一次检查时,除按有关规定检查外,须测量发动机容积,并加封铅封(或直接铅封)。第一回合、第二回合比赛结束后进行车辆封存(30分钟),如有投拆,则对投拆部位进行复检。如无投拆,则不再进行检查。其它参赛车辆按有关规定执行。
06.5 在车辆检查规定的时间内未参加车辆检查及车辆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参加比赛。
06.6 每组比赛参赛车手的比赛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进行封存,接受车辆复检。比赛组织者有权抽检任何比赛车辆。
06.7 运动车型公开组比赛车辆、通用车型公开组比赛车辆的技术改装,应遵守中国摩托运动协会《中国全地形车锦标赛车辆技术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改装。
06.8 专业比赛车辆必须符合国际摩托车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国产比赛车辆必须符合中国摩协的有关规定。
07 防护用具
07.1 参加比赛的车手在训练和比赛时必须穿、戴越野赛专用的头盔、手套、皮靴、风镜、护甲、护肘、赛服等护具,否则禁止训练和比赛。
07.2 建议使用颈椎保护器。
07.3 护具不符合规定者,禁止参加训练和比赛。
08 行政检验
08.1 行政检验是比赛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参赛车队和参赛车手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行政检验,否则不准参加比赛。
08.2 各参赛车队和车手在行政检验时,须出示下列文件:
08.2.1 参加队赛的车队出示车队比赛执照;
08.2.2 参加比赛的车手出示比赛执照、保险并填写比赛报名表;
09 比赛出发程序
09.1 各车型组参赛的车手必须在本车型组比赛前10分钟到达等待区,接受起终点裁判长、车检主管的技术检查,未到达等待区的车手被视为自动放弃比赛。
09.2 参赛车手在确定发车位置后,起终点裁判员将出示:
15秒 - 距比赛开始还有15秒;
5秒 - 距比赛开始还有5秒;
5秒牌显示后,发车架将在5秒-10秒时间内放下。
09.3 除赛事官员、裁判员、电视直播记者外,其它人不得进入发车区。
09.4 比赛期间参赛车队的教练员、机械师和车队工作人员可进入指挥区和紧急维修区。
10 裁判规则
10.1 发车规定:车手按计时赛成绩挑选发车位置,进入发车位置后,不得更换发车位置。
10.2 行驶规定
10.2.1 车手必须在赛道内进行比赛,无论任何原因,致使车辆驶出比赛路线,必须由驶出地点(或驶出地点后面)再驶入赛道进行比赛,否则在其比赛成绩上加罚30秒;每绕过一个障碍,在其比赛成绩上加罚30秒。
10.2.2 禁止车手在比赛中有意碰撞他人,违者取消比赛资格。
10.2.3 在比赛中,裁判员向被套圈车手出示2次(含2次)以上蓝旗,仍未让出路线和未减速者,取消比赛资格,并加罚本队受益者30秒。
10.2.4 在比赛中,裁判员出示黄旗后,未减速或还跳跃的车手,根据情节,1次加罚10秒至30秒,情节严重者,罚款人民币500元或取消比赛资格。
10.2.5 禁止在赛道上逆行,违者取消比赛资格(经裁判长允许者除外)。
10.2.6 禁止无故突然制动或急剧改变行驶方向,违者取消比赛资格。
10.2.7 车辆发生故障或因其它原因退出比赛的车手,必须立即举手示意,在不妨碍他人行驶的情况下退出赛道,并将车辆放置在不妨碍比赛的位置,违者取消比赛资格。
10.2.8 到达终点后,不得突然减速或改变行驶方向,违者取消比赛成绩。
11 比赛中的车辆修理及外力帮助
11.1 在比赛发车后不准更换比赛车辆,违者取消比赛成绩。
11.2 如比赛中止,参赛车手直接返回发车区重新比赛,不准更换车辆;如比赛中止,参赛车手返回休息区等待重新发车,则可以更换车辆。
11.3 比赛中如车辆发生故障,车手必须退出赛道,自行修理,经裁判同意后可重新进入赛道继续进行比赛,违者取消比赛成绩。
11.4 如需要在紧急维修区修理,须由车手自行带车到紧急维修区,接受机械师维修。经裁判许可后,在不减少比赛距离的情况下,可就近进入赛道继续进行比赛,违者取消比赛成绩。
11.5 危险地段出现意外情况,由裁判员给予必要的帮助。
12 终点
12.1 通过终点:车手和比赛车辆必须同时通过终点,否则不计成绩(在通过终点时,车手和车辆不得接受任何外力帮助,否则成绩无效)。
12.2 到达终点是以车辆前轮的最前端到达终点线为准(或以接受器接收到计时信号为准)。
12.3 运动车型组第一名车手完成补充规则规定的时间通过终点后,其它车手即到达终点,该场比赛停止。
13 比赛办法
13.1 各车型组均进行自由练习、计时赛、第一场赛、第二场赛。正式比赛前各车型组别参赛车手允许观察路线一圈。
13.2 运动车型组比赛办法
13.2.1 参加运动车型组个人赛的车手每组别不足6人的,取消该组比赛。
13.2.2 计时赛发车顺序以车手号码为依据,号码靠前者,出发在前。
13.2.3 运动车型组个人赛使用发车架以集体发车形式进行发车。
13.2.4 凌鹰运动车型组比赛时间为8分钟加1圈;运动车型公开组比赛时间为10分钟加1圈。
13.2.5 参加运动车型公开组比赛的车手可兼项参加通用车型公开组的比赛。
13.3 通用车型组比赛办法
13.3.1 参加通用车型组的车队不足3支的,取消该组比赛。
13.3.2 通用车型组参赛车队,每队由1号、2号、3号车手组成。
13.3.3 通用车型组的自由练习,由车队抽签决定车队出发顺序;计时赛采取每队3名车手同时发车进行1圈的比赛,以车队3名车手的计时成绩相加取得队赛成绩(含罚时),该队赛成绩作为车队第一场比赛的出发顺序,比赛用时最多的车队,出发在前;比赛用时最少的车队出发在后。第二场比赛以第一场比赛的队赛成绩,作为第二场比赛的出发顺序,比赛用时多者,出发在前,比赛用时少者出发在后。
13.3.4 通用车型组队赛,采取每队一组(3人)单独使用发车架(或旗语或信号灯)发车形式进行比赛。
13.3.5 通用车型组比赛为1圈。以每支参赛车队3名车手完成比赛的时间相加(含罚时),即为该车队队赛成绩,时间少者名次列前。
13.3.6 通用车型组比赛设最大给时3分钟,参赛车手未能按规则(或补充规则)规定完成比赛,成绩按最大给时3分钟计算。如该队3名车手均未按照规定完成比赛,则该车队不计算成绩。
13.4 如果一场比赛开始后,进行不到一圈时被停止,车手直接回发车区,比赛重新开始。
13.5 运动车型组比赛开始后,比赛时间不到补充规则规定时间的1/2时,(不含最后1圈时间)车手返回维修区,10分钟-30分钟后重新比赛(或由仲裁委员会决定重新比赛时间)。
13.6 运动车型组比赛开始后,比赛时间超过补充规则规定时间的1/2时才被停止(不含最后1圈时间),则此场比赛有效。
13.7 由于特殊原因造成比赛不能正常进行或裁判无法正常工作,由仲裁委员会裁决后,认定此场比赛是否有效。
13.8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比赛中止:
13.8.1 发车时发车架部分没有倒下,出示红旗,所有参赛车手返回发车区,重新发车。
13.8.2 在第一弯道摔倒车手超过50%时,出示红旗,所有参赛车手返回发车区,重新发车。
13.8.3 比赛中发生意外,造成比赛无法正常进行的。
13.8.4 由于其它原因,造成比赛无法正常进行的。
13.9 自由练习的时间、次数等由赛事主管确定。
14 日程安排
14.1
第一天下午:参赛车队和参赛车手报到,行政检验、车辆检验。
第二天上午:各车型组自由练习,计时赛。
第二天下午:各车型组第一场赛。
第三天上午:各车型组第二场赛。
14.2 具体比赛时间及其它活动时间详见补充规则。
15 成绩评定
15.1 分站赛成绩评定方法:
15.1.1 运动车型组采用20名25分得分法
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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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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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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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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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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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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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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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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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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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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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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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4
|
15
|
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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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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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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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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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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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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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4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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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1
|
10
|
9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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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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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
|
16
|
17
|
18
|
19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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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
5
|
4
|
3
|
2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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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运动车型组个人赛成绩评定:采用得分法。每站成绩按车手每场比赛获得的名次所得分数相加,评定名次,分数多者,名次列前;分数相同,以车手在最后一场比赛中,得分多者,名次列前。
15.1.3 运动车型组队赛成绩评定:运动车型组队赛以参赛车队每站比赛得分最多的2名车手得分相加之和评定名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分数相同,以最后一场比赛得分多者,名次列前;
15.1.4 运动车型组完成第一名车手所完成比赛距离的3/4者,但没有通过终点,其成绩排在完成同圈参赛车手的最后一名。
15.1.5 通用车型组队赛成绩评定:采用参赛队3名车手两场比赛时间相加,评定队赛成绩。参赛车队比赛时间少者,名次列前。如时间相同,以第二场比赛时间少者,名次列前;如第二场比赛时间也相同,以第二场参赛车队用时最少的参赛车手比赛时间相比较,参赛车手用时少者,队赛名次列前;如第二场参赛车队用时最少的参赛车手比赛时间也相同,则以参赛车队的车手计时赛成绩相比较,时间少者,队赛名次列前;如计时赛成绩也相同,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用其它办法决定名次评定。车手碰撞赛道限制杆的罚时,将计入队赛成绩。
15.1.6 各车型组分站赛参加队赛比赛的车队不足三支的,(不含三支),不计算队赛成绩。
15.1.7 分站赛结束后各组别获得前三名的车手必须参加现场颁奖仪式。
15.2 全年度成绩评定方法:采用20名25分得分法进行评定。
名次
|
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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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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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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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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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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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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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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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3
|
14
|
15
|
得分
|
25
|
22
|
20
|
18
|
16
|
15
|
14
|
13
|
12
|
11
|
10
|
9
|
8
|
7
|
6
|
名次
|
16
|
17
|
18
|
19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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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
5
|
4
|
3
|
2
|
1
|
15.2.1 全年度个人赛成绩评定方法:按参赛车手在每场比赛中的个人赛得分相加评定成绩。全年各场比赛累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得分相同,以最后一场比赛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如最后一场比赛得分也相同,则以最后一个回合比赛得分多者,名次列前。
15.2.2 全年度队赛成绩评定方法:按参赛车队在每场比赛中的队赛得分相加评定成绩。全年各场比赛累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得分相同,以最后一场比赛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如最后一场比赛得分也相同,以参赛车队在最后一个回合比赛中获得最好名次车手成绩相比较,个人名次列前者,团体赛成绩列前。
15.2.3 各车型组全年度参加队赛比赛的车队不足三支的(不含三支),不计算队赛成绩。
16 录取名次及奖励:
16.1 分站赛奖励办法
16.1.1 分站赛获得运动车型组个人赛前三名的车手颁发奖杯、奖金、证书,获得前三名的车队颁发奖杯、证书;获得通用车型组前三名的车队颁发奖杯、奖金、证书。
16.1.2 分站赛获得运动车型组四至十名的车手颁发奖金、证书,奖金额度如下:
凌鹰运动车型组个人赛
名 次
|
金 额
|
名 次
|
金 额
|
第一名
|
10000元
|
第六名
|
3000元
|
第二名
|
8000元
|
第七名
|
2000元
|
第三名
|
7000元
|
第八名
|
1000元
|
第四名
|
5000元
|
第九名
|
800元
|
第五名
|
4000元
|
第十名
|
800元
|
合计(大写):肆万壹仟陆佰整 合计(小写):41600元
|
运动车型公开组个人赛
名 次
|
金 额
|
名 次
|
金 额
|
第一名
|
12000元
|
第六名
|
4000元
|
第二名
|
10000元
|
第七名
|
3000元
|
第三名
|
8000元
|
第八名
|
2000元
|
第四名
|
7000元
|
第九名
|
1000元
|
第五名
|
5000元
|
第十名
|
1000元
|
合计(大写):伍万叁仟元整 合计(小写):53000元
|
环松通用车型组队赛
名 次
|
金 额
|
名 次
|
金 额
|
第一名
|
15000元
|
第三名
|
10000元
|
第二名
|
12000元
|
||
合计(大写):叁万柒仟元整 合计(小写):37000元
|
通用车型公开组队赛
名 次
|
金 额
|
名 次
|
金 额
|
第一名
|
20000元
|
第三名
|
12000元
|
第二名
|
16000元
|
|
|
合计(大写):肆万捌仟元整 合计(小写):48000元
|
以上均是税后奖金,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16.2 全年度奖励办法
16.2.1 全年度获得运动车型组个人赛前三名的车手颁发奖牌、奖杯、奖金、证书,获得前三名的车队颁发奖杯、证书;获得通用车型组前三名的车队颁发奖杯、奖金、证书。
16.2.2 全年度获得运动车型组四至十名的车手颁发奖金、证书,奖金额度如下:
凌鹰运动车型组个人赛
名 次
|
金 额
|
名 次
|
金 额
|
第一名
|
12000元
|
第六名
|
4000元
|
第二名
|
10000元
|
第七名
|
3000元
|
第三名
|
9000元
|
第八名
|
2000元
|
第四名
|
7000元
|
第九名
|
1000元
|
第五名
|
5000元
|
第十名
|
1000元
|
合计(大写):伍万肆仟元整 合计(小写):54000元
|
运动车型公开组个人赛
名 次
|
金 额
|
名 次
|
金 额
|
第一名
|
15000元
|
第六名
|
5000元
|
第二名
|
13000元
|
第七名
|
4000元
|
第三名
|
10000元
|
第八名
|
3000元
|
第四名
|
9000元
|
第九名
|
2000元
|
第五名
|
7000元
|
第十名
|
2000元
|
合计(大写):柒万元整 合计(小写):70000元
|
环松通用车型组队赛
名 次
|
金 额
|
名 次
|
金 额
|
第一名
|
18000元
|
第三名
|
12000元
|
第二名
|
15000元
|
||
合计(大写):肆万伍仟元整 合计(小写):45000元
|
通用车型公开组队赛
名 次
|
金 额
|
名 次
|
金 额
|
第一名
|
25000元
|
第三名
|
15000元
|
第二名
|
20000元
|
|
|
合计(大写):陆万元整 合计(小写):60000元
|
以上均是税后奖金,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17 抗议:
17.1 车手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仲裁秘书呈交抗议书,由仲裁秘书转交仲裁委员会。
17.2 对车手和车队资格、成绩的抗议,预付抗议费人民币500元,抗议有效,抗议费退还;抗议无效,抗议费上交主办单位(仲裁决议为收款依据)。
17.3 对参赛车辆抗议,预付抗议费人民币1000元,如抗议有效,抗议费退还;抗议无效,抗议费支付给胜诉方(仲裁决议为收款依据)。
17.4 对参赛车手和车队资格的抗议,必须在第一次公布参赛资格表30分钟内提出。仲裁委员会签字后的参赛资格表为最终参赛资格表。
17.5 参赛车手对本人参赛车辆检查存有疑义,必须立即提出抗议。对他人参赛车辆的抗议必须在正式练习2小时前或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提出。
17.6 对比赛成绩的抗议,必须在计时主管公布成绩30分钟内提出。
17.7 仲裁委员会不接受对计时器材、车检器材和裁判员资格的抗议。
17.8 仲裁委员会在接到书面抗议后召开仲裁会进行裁决,最晚在12小时内,将仲裁结果通知抗议者。
18 申诉
18.1 抗议者有权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中国摩协提出申诉。申诉者必须在接到仲裁委员会对他的抗议裁决通知后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经仲裁委员会秘书转交中国摩协,申诉费人民币1000元,申诉有效,对其所申诉内容进行重新确定并退还申诉费;申诉无效,申诉费上交中国摩协(中国摩协裁决为收款依据),对其所申诉的内容不作修改。中国摩协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18.2 仲裁委员会、中国摩协有权不接受车手、车队的抗议和申诉。
19 证件
19.1 进入赛场的任何人员必须佩带证件,并在相关的区域内活动。
19.2 任何进入赛场的人员不准将其证件转借他人。
20 比赛车辆违规处罚:
20.1如比赛车辆发动机排气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者,取消本站个人及团体成绩,并取消违规个人和车队的全年度总成绩。
20.2如比赛车辆其它零部件不符合规定者,取消违规车手本站比赛个人成绩,如该车手成绩是列入计算团体成绩的2名车手之一,则取消该队团体成绩。
21 保险:
21.1 参加比赛的车手必须购买有效的摩托车比赛人身意外保险及附加医疗保险。
21.2 参加比赛执裁工作的裁判长、裁判员必须购买有效的摩托车比赛人身意外保险及附加医疗保险。
21.3 参与比赛报道新闻媒体的记者必须购买有效的摩托车比赛人身意外保险及附加医疗保险。
21.4 比赛组织者必须在比赛期间购买公众责任险。
21.5 赛事承办单位应给参与比赛工作的其它工作人员和志愿者购买有效的摩托车比赛人身意外保险及附加医疗保险。
21.6 车手投保及理赔方法详见中国太平洋人寿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13年摩托车运动员保险方案说明》。
22 附则
22.1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中国摩协以补充规则形式补充。
22.2 本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
22.3 本规则修改、最终解释权属中国摩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