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贪图便宜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多次低价予以收购,5月9日,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李某于2012年3月份,在凤凰县虹桥附近,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1500元的低价购买了一辆被盗红色“福田”牌三轮摩托车。经凤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294元。2012年4、5月份,李某在吉首市打工时,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1500元的低价又购买了一辆被盗红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经凤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317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于2013年4月10日主动到凤凰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来历不明的车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