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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5月起实施机动车报废新标准

   日期:2013-04-15     来源:合肥日报    浏览:226    评论:0    
核心提示:今年5月1日起,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正式实施。你的爱车是否符合新《规定》的标准?合肥市交警部门提醒广大驾驶员,

今年5月1日起,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正式实施。你的爱车是否符合新《规定》的标准?合肥市交警部门提醒广大驾驶员,要在新《规定》实施之前对爱车进行检测,防止5月1日后开着报废车上路,受到重罚。

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是由四部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联合发布的。新《规定》对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做了部分调整,并增加了“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内容。

合肥交警部门介绍,《规定》中“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3个周期”并不就是“3年”。事实上,非营运小型汽车在使用的前六年要求两年检测一次,第七至第十五年要求一年一次,十五年后则是半年一检。也就是说,一辆全新的小车,连续3个周期即为6年;而对于购买超过15年的老旧车,连续三个检测周期就只有1年半。

交警部门提醒,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其中,对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摩托车罚款300元,驾驶已达报废标准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罚款500元,驾驶其他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罚款1000元。以上均一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此外,市民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车辆上道路的,将被处以警告、罚款以及扣留车辆和扣罚3分的处罚。另根据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正)第二十条,“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新增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应当办理报废的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

交警部门还提醒广大市民,如果您的爱车连续三个检测周期内未进行检测的,交警执法系统将对其锁定,视为报废车辆,本人或本单位其他车管业务将不能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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