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和朋友吃饭,三公两白酒下肚,晕晕乎乎驾驶一辆借来的残疾人摩托车送别人回家,路上闯了祸……日前,罗某某被五华区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移送法院起诉。办案检察院称,醉驾超标残疾人车或者是电动车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罗某某在安康路“手到病除”养生馆工作。2011年11月9日,罗某某和老板及店里的其他员工在一起吃饭。席间几人高兴,喝了3瓶“玉林泉”牌白酒,罗某某事后回忆,他一个人就喝了3公两下肚。
当天晚上11点半左右,酒醉人散,罗某某借了老板娘的一辆残疾人摩托车送两个员工回家。当车行到西园路右转丹霞路口时,他发现自己走错路,准备左转弯掉头时,后面一辆电动车来不及反应,撞了上来。
电动车上的两人被撞得人仰马翻。警察赶来,对喷着酒气的罗某某做了酒精测试,并查出他驾驶的这辆残疾人专用车没有办理过相关手续,他本人也是无证驾驶。
警察作了记录,让罗某某回去等候车辆鉴定结果。回到家,被吓醒的罗某某才意识到自己闯了祸,把车还给老板娘,自己收拾行礼跑回新平老家。
事后,公安机关委托云南省交通科研所对罗某某所驾车型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该车属于机动车。
公安机关将机动车及血样乙醇超标的鉴定结果邮寄给罗某某,让他来接受处罚。可这时的罗某某早已逃回老家。在老家呆了一年多后,忐忑不安的他决定回昆自首。
日前,五华区检察院接手办理此案。办案检察官介绍,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只有符合“国标”的车辆才算是非机动车,而超出“国标”的车则被认定为机动车。罗某某的机动摩托车车速超过了“国标”,醉酒驾驶将触犯刑律,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据悉,罗某某是昆明醉驾超标残疾人车被追究刑责的第一人。
新闻延伸
超标电动车也算机动车
国家关于电动车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重量不得高于40千克。按照相关法律,如果肇事电动车属于“超标”车,也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也就是说,醉驾超标电动车也要担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