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随风咨询:
我是某建筑公司职工,2011年1月11日下午13:00许,我骑摩托车上班途中与后面驶来的白色小轿车相撞,造成我右脚脚踝骨粉碎性骨折。经当地交警队认定,白色小轿车负事故主要责任,我无证驾驶摩托车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后,我向我单位请求工伤认定,单位的劳资科说我系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属于工伤。请问我这情况是工伤吗?
山东海心律师事务所张艳峰律师解答:
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由于在本次事故中你属于次要责任,因此你无证驾驶自己的摩托车上下班的行为,虽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但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且属于次要责任的情况下,按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