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发[2011]244号,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凡《机动车行驶证》标明车主住址为村委会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并出具免税证明后,免征车船税。我县47894辆摩托车管按此规定免征了车船税,为广大农户减负1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