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作“样板”的摩托车,却被负责保管的技术员私自骑了出来,并在一次酒后载人时出车祸致人死亡。公司作为“样板”摩托车的所有者,该不该承担一定责任呢?昨日,记者从三水区法院了解到,此案已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将赔偿死者家属35万元。
这名私自骑走“样板”摩托车的技术员名叫陈某贵,供职于佛山一家金属公司。2010年6月,他载着朋友廖某干喝酒归来,在省道269线三水段行驶时,摩托车突然失控倒地,廖某干倒地受伤死亡。三水交警大队事后调查发现,开车的陈某贵根本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而且还是酒后驾驶,而那辆摩托车是“样板车”,所以也没有上牌。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某贵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驾驶,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随后,死者廖某干的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贵以及“样板车”的实际支配人佛山某金属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8万元。
案件开庭后,被告陈某贵对交通事故的经过以及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无异议,称愿意赔偿,但暂时没有赔偿能力。
被告佛山某金属公司认为,被告陈某贵在没有经过公司同意而私自开车出去吃饭喝酒,与职务无关,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肇事的“样板车”是客户提供给公司的模具,以确保公司生产出来的摩托车货架能够符合“样板车”的装配要求。被告陈某贵是公司的技术员,“样板车”的钥匙一直都是他保管,所以,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应该是被告陈某贵。身为技术员的陈某贵明知“样板车”不具备上路行驶资格,却擅自将车辆开出工厂,造成的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贵无证驾驶“样板车”造成他人死亡,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对死者的家属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佛山某金属公司存在制度漏洞,对“样板车”的存放缺乏必要的监管,对死者家属的损失应与被告陈某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庭审过程中,该案的主审法官经过耐心的调解工作,最终促成了双方当事人的和解,由佛山某金属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35万余元。
案件的主审法官表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陈某贵家境困难,一时无法筹集赔偿款项,主审法官针对本案的特点,重点与佛山某金属公司的律师进行了沟通,向其律师讲明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后果,最终由佛山某金属公司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