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消息:昨天,松江区法院的停车场上罕见地出现了几十辆整齐停放的摩托车,这些车辆的主人都是为了旁听一起公开审理的摩托车驾驶员状告松江交警支队案件而来,而这起诉讼的争议焦点就是全国摩友关注的“二轮摩托车能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问题。原告张煜要求,撤销交警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修改上海警方的“高速禁摩令”。
摩托车驶入高速受处罚
原告张煜曾是一名律师。他在法庭上陈述说,今年8月4日,他在沪昆高速公路上驾驶一辆宝马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27公里处的收费站,被松江交警拦下,对方告知,为安全起见,该路段禁行摩托车。张煜表示,自己之前在北京生活过一年多,北京的高速公路不禁止摩托车通行,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没有明文禁止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他与交警理论起来,之后,为给后面的车辆让行,他将摩托车推行到收费站后方十米处的空地上,继续与交警争执,时间长达两小时。之后,交警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
然而,张煜对这一行政处罚不服气,将松江交警支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行为。张煜将自己的起诉决定在摩托车友聚集的论坛上公布后,博得不少摩友支持。但也有一些人持观望和反对态度,对交警支队的处罚决定表示理解。
原告提出法律“允许”
在庭审过程中,张煜认为,上海警方在高速公路上悬挂摩托车禁行标志不合理。他和律师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摩托车不属于禁行之列。此外,国务院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以及“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更是明确了摩托车可以驶入高速公路。
交警认为执法有据
庭审中,松江交警支队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赋予警方相应权力,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因此,上海警方在高速公路设置禁摩标志并禁止摩托车通行,于法有据。
此外,警方称摩托车驾驶员如认为“高速公路禁摩令”不合理,可以通过合理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不应该以在现场滞留两小时并拒绝交警劝阻的抗拒执法行为来表达诉求,而交警支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与这一抗拒执法行为有直接关系。
目前,该案已审理结束,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