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中国超级摩托车锦标赛技术规则
一、参赛车辆:
1、 所有参赛车辆只有通过车检后方可用于参赛,检查后的车辆不得更换整车。
2、 允许使用备用车。不同报名形式对应不同的使用数量:
2.1 以车队名义报名的参赛者,每个车队在同一组别内只允许使用1辆备用车,即每队1辆;
2.2 以个人名义报名的参赛者,每名车手允许使用1辆备用车,即每人1辆。
3、参赛项目:
3.1 600ccA组
3.2 600cc以上B组
二、600ccA组:
1、仅可做出有限度的改装。大部分的改装都将只因安全的原因而获得批准。
3赛车的前后外型、线条等外观部分(另有官方资料宣布者除外),必须与厂家所持的FIM赛车认证资料保持一致。排气系统外观的限制除外。
4发动机工作容积:
•400-600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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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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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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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675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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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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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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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50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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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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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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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低车重
•400-600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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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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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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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675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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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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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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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50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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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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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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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重是指获赛车认证的车辆在原厂生产时的车重量,即不包括油料、车牌、工具和大架。
比赛期间的任何时候,完整赛车的重量(含油箱)均不能低于最低车重。
6、汽油
所有原厂运动的参赛车辆只允许使用98#以下无铅汽油(具体参看FIM规则第01.63条款)或组织者提供的汽油。
7、赛车规格
下列所有未提及的赛车任何部分均不得做出改装,并且必须保持与所持FIM赛车认证的资料相同:
7.1 车架和后辅架:
车架必须保持原厂通过赛车认证时的制造规格。车架两旁可用合成物料覆盖保护,但形状必须保持和车架一样。
当需要安装已核准的部件时,可在车架上钻孔(如扰流罩托架、转向缓冲器托等)。
除可以安装转向缓冲器外,不得采用焊接等办法为车架做出任何改装。
赛事期间,赛车必须在车架上保持展示车架原厂编号,即车身号。
发动机安装的托架、托盘必须与赛车认证时的原厂原型号所用保持一致。
后辅架亦必须与赛车认证时的原厂原型号保持一致。
原有座位安装连接点或支撑点不能拆除,但可以增加。在不影响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无承重要求的托架可拆除。栓在后辅架上的配件可拆除。
车身喷绘不受限制,但车架和支架均不得进行任何打磨的工作。
7.2 前叉:
前叉整个结构中所有配件,如前轮轴、支柱、桥接位和杆等,均必须与赛车认证时的原厂原型号保持一致。
下列内部原装标准配件可做改装:垫片、油压活塞、油通道、弹簧和衬垫。
可安装副厂生产的减震装置及气门。
前盖可更换或改装。
前叉所用机油的质量和数量不受限制。
前叉至叉冠的高度和位置不受限制。
前叉的顶部和底部固定夹(三角固定夹,前叉桥接)必须是与赛车认证时的原厂原型号保持一致。
可以加装或更换副厂生产的转向缓冲器。
转向缓冲器不能是锁定转向的限制设备。
7.3 后叉(后摇臂):
后叉的所有部分均必须是与赛车认证时的原厂原型号保持一致(包括后叉固定螺栓,后轴调校器)。
可以用焊接或拧螺丝的方法为后叉加装后轮支托架。支托架部分必须是圆边(大半径)。如使用螺丝,则必须使用嵌入式的隐藏安装方法。
基于安全的原因,赛车必须安装链条防护盖板,以防外物卡入链条下端和后轮齿轮。
8、后悬挂系统
后悬挂(减震器)可更换,但必须使用原厂原装部件连接车架与后叉(后摇臂),且安装点及各支点必须与赛车认证时的原厂原型号保持一致。
后悬挂弹簧允许更换。
9、轮圈
轮圈系统必须保持与厂方经销代理市场上赛车认证时的原厂原型号车辆的所配相同,且原厂生产。
车速显示设备可以拆除并用垫片封上。
如赛车认证时原厂原型号的后轮设计有软垫式带动,则必须保留此项原装设计。
前、后轮圈轴均必须与赛车认证时的原厂原型号保持一致。
轮圈直径和宽度亦必须与赛车认证时的原厂原型号保持一致。
10、制动器
刹车碟必须与赛车认证时的原厂原型号保持一致。前刹车碟可改浮动式,但必须使用原装转子和承托点。
前、后刹车卡钳(承托架、负荷架和吊架)必须与赛车认证时的原厂原型号所用保持一致。禁止使用后链轮盒。
前、后制动总缸必须与赛车认证时的原厂原型号保持一致。
前、后刹车液压管可更换。前刹车卡钳的分叉管必须安装在下前叉桥接(下三角固定夹)之上。
前、后刹车皮均可更换。刹车皮的固定扣针可改装为快速拆装款式。
不允许使用后增的通风导管。
11、轮胎
仅允许使用赛会指定轮胎供应商提供的普利司通(石桥)轮胎。
每站比赛,每位参赛车手可由官方供应最少2套、最多不超过3套的轮胎,赛会将统一安排对官方供应的相关轮胎进行赛会标识确认。
只有经官方标识确认的轮胎才可以在计时练习与比赛中使用。
自由练习时,车队、车手所用轮胎仍需与赛会指定供应的品牌、型号保持一致,但就其数量及标识,赛会不做出限制。
赛道出示“湿地”牌后,各参赛车队(车手)方可选用雨胎。但在未出示“湿地”牌的情况下,官方每站亦可为每位参赛车手标签1套雨胎。如该雨胎保持完全未使用的状态,可在下一站继续提供给官方进行当站有效的重新标识。雨胎同样执行指定轮胎供应的要求,但无具体数量限制。雨天的情况下,官方同样每站最多仅为参赛车手标识3套指定雨胎。
12、脚踏/脚控装置
可以改动脚踏、脚控装置的位置,但托架必须固定在车架的原装安装点。
固定款式或折叠款式的脚踏均可接受。
脚踏的顶端必须呈结实的球面形状。
非折叠款式的脚踏,必须在其顶端固定包裹球形塑料、特富龙Telflon或类似物体(半径需不少于8mm)。
13、把手及手控装备
把手可以更换,但不包括制动总缸。
把手的安装位置可改换。
离合器和刹车手掣可以更换为副厂型号。允许在刹车手掣上使用调整器。
电子开关可以更换,但电子起动开关和引擎停止开关必须安装在把手上。
允许使用快速加速组件。
14、扰流罩及车体
a) 扰流罩及车体可更换,不过其外观必须与赛车认证时的原厂原型号保持一致,因比赛的使用可有少许不同(不同的件数组合、连接点、扰流罩底端等)。材质可以更改,但不允许使用碳纤维或碳纤合成物。
b) 整体尺寸规格必须与原装部分相同。
c) 挡风玻璃可更换,由其他透明材料仿制。挡风玻璃的高度以叉桥计算,相较原件不可超出15毫米的大小偏差。
d) 原装时没有流线设计的赛车不可加装任何形式的流线设计物品,除了如(h)内所形容的下扰流罩之外。此扰流罩不可以超越一条横向连接前后轴之间的虚拟线。
e) 原装仪表板组合、扰流托架可更换。所有扰流托架可以更换,但禁止使用钛和碳纤维或其它类似物料。
f) 扰流罩及进气箱之间的进气装置系统必须与赛车认证时的原厂原型号保持一致。
g) 发动机发生故障时,下扰流罩必须至少可以盛装发动机内全部使用的冷却液和机油(最少5升)。扰流罩下端的开口位置必须高出底部50毫米。
h) 扰流罩前方下端的开口直径为25毫米。在干地比赛时,该孔必须保持封闭;仅在赛事总监确定赛事为湿地比赛时,该孔方能打开。
i) 前挡泥板外型必须与赛车认证时的原厂原型号保持一致。
j) 前挡泥板可以更换材质,不过其外观必须与赛车认证时的原厂原型号保持一致。
k) 前挡泥板可以提高,为轮胎提供更多空间。
l) 安装在后摇臂上的后挡泥板和链条护盖可作改装,用于容纳较大的链轮齿。
m) 所有外露的边缘须保持圆滑。
15、油箱
不允许进行任何改装。
油箱盖可以改成快速加油的款式。
油箱供油系统必须与赛车认证时的原厂原型号保持一致。
连接回气管的油箱必须配有防止回流的单向阀门,以便燃油能够进入由适当材料制成的最小容积为250cc的容器内。
16、座位
座位、座位底座和相关的车体配件可作替换,但其外观须与原装部件相同。
后车身座位顶端的部分可改装成单座位款式。
座位的整体外观必须与赛车认证时的原厂外形保持一致。
座位、车尾的改动必须保证仍能适当地展示参赛车号。
所有外露的边缘须保持圆滑。
17、线路装置
线路装置可更换,但装置的功能不可以修改。
18、电池
电池规格必须与赛车认证时的原厂原型号保持一致。
19、散热器和机油冷却器
不允许增加散热器和机油冷却器。
发动机与散热器之间的连接导管可更换,但必须使用相似材质,且重量不能比原导管轻。
散热器盖不受限制。
可增设散热器防护网。
20、进气风箱
进气风箱必须与赛车认证时的原厂原型号保持一致,只是进气风箱排液口必须封闭。
风隔可拆除。
所有赛车必须使用封闭式通气系统。机油排气管必须与进气风箱连接,且完全排气至进气风箱内。
21、化油器
不允许进行任何改装。
化油器的喷嘴、滑动栅弹簧和油针可以更换。
滑动栅测量仪口径可以改变。
电子或机械加浓装置一定要安装,但可停止其功用。
化油器进气口必须与赛车认证时的原厂原型号保持一致。
22、燃油喷射系统
不允许进行任何改装。
中控部件(ECU)可以移动。
喷嘴必须使用与赛车认证时的原厂原型号一致的标准部件。
化油器进气口必须与赛车认证时的原厂原型号保持一致。
油泵和油压调节器不得进行改装,且必须与赛车认证时保持一致。
燃油喷射管理系统的电脑芯片(EPROM)可更换。
23、燃油供应
输油管可更换,但供油系统必须与赛车认证时的原厂原型号保持一致。
可使用快速或断油式快速连接系统。
燃油通风管可替换。
燃油过滤器可增加。
24、汽缸顶
不允许进行任何改装。
汽缸顶不允许增加或是移除任何材料。
汽缸盖垫片可以更换。
气门、气门座、气门导管、气门弹簧和气门弹簧座必须与赛车认证时的原厂原型号保持一致。
不允许使用气门弹簧垫片。
25、凸轮轴
不允许进行任何改装。
26、凸轮轴链轮齿
不允许进行任何改装。
27、曲轴
不允许进行任何改装(包括磨光和减重)。
28、油泵和油管
油泵不允许进行任何改装。
油管可改装或更换。如更换带压力输油的油管,更换的油管必须经金属加固,并且使用凹凸式或螺纹式的连接方法。
29、连杆
不允许进行任何改装(包括磨光和减重)。
30、活塞
不允许进行任何改装(包括磨光和减重)。
31、活塞环
不允许进行任何改装。
32、活塞销和钳
不允许进行任何改装。
33、汽缸
不允许进行任何改装。
34、曲轴箱和发动机其它的所有箱(如点火箱、离合器箱等)
不允许进行任何改装。
曲轴箱、变速箱、点火、离合器和发电机罩均可加强保护。用于加强保护的材料可以是不锈钢或碳纤维。
发动机箱两旁可加装加固装置,可利用发动机两面覆盖的部份进行,但必须使用和原件相同物料,且改装后的重量不能轻于原件。
35、传动系统、变速箱
不允许进行任何改装。
不得在变速箱及换档系统上加装快速转换装置。
平行轴链轮、后轮链轮、链条齿距及大小尺寸可以改变。
36、离合器
仅传动碟及摩擦片可更换,但其相应数量仍必须与赛车认证时的原厂原型号保持一致。
离合器弹簧可更换。
37、点火、发动机控制系统
仅可替换火花塞。
38、发电机
不允许进行任何改装。
赛前和赛后的车辆检验期间,电子启动器必须能够正常运作。当电子启动器完成程序后,发动机应能开始正常运转。
39、排气系统
排气管可以更换或改装。消声器的位置、外观和外形均必须与原厂原型号保持一致。
不允许包裹、覆盖排气系统。
钛合金、碳纤维的排气管和消声器允许使用。
40、扣件
标准扣件可由任何材料或设计的扣件所替换。替换件的强度与设计均必须超越原件标准。
为了安全绳,扣件可打孔。不允许故意减重的行为。
扰流罩及车身扣件可更换为快速连接类型。
铝质扣件仅可用于非结构性的位置上。
41、下列项目可更换或改变(要求与赛车认证保持一致时适用):
41.1 可使用任何品牌的润滑剂、刹车油和避震器油。
41.2 可使用任何品牌的火花塞。
41.3 可使用任何内胎(如果原车已经装配)、冲气阀门。
41.4 可拆除、改换和增加轮圈所使用的平衡铅块。
41.5 垫片、垫片材质(汽缸底垫片受限,保持不得更换或改变)。
41.6 外表用漆和贴纸。
42、下列项目可拆除:
42.1 仪表,仪表支架和相关导线。
42.2 喇叭。
42.3 车牌安装架。
42.4 工具箱。
42.5 转速计。
42.6 车速计。
42.7 散热器风扇和连接线。
42.8 乘客脚踏。
42.9 乘客扶手。
42.10 链条挡板,如其不是后挡泥板的组合件。
42.11 以螺栓固定在后辅架的配件。
42.12 多余的把手开关。
43、下列各项必须改变或拆除:
43.1 赛车必须装配能使赛车发动机立即停止运作的开关或按钮。该设置可在把手的任意一边(以驾驶时手能直接在把手上操控为标准)。
43.2 当车手松手时,油门控制装置必须能够立即自行关闭。
43.3 安全杆、主脚架和边脚架必须拆除(固定支架必须保留)。
43.4 所有排液塞需有金属线固定。外置式机油过滤器所用的螺钉和螺栓进入机油模槽时必须要安全地固定。
43.5 所有已安装的排气管、溢水管必须按原厂排放通路进行排泄,保持原有封闭系统,不得直接排放于空气中。
43.6 安装了机油排气管,排放必须排入相应的盛装容器。该容器应安装在易于使用的位置,且赛前必须排空。
43.7 与变速箱回气管相连的接油器最小容积应为250cc;与发动机排气管相连的接油器最小容积应为500cc。
43.8 所有赛车必须使用封闭式排气系统。机油排气系统必须与进气风箱连接,且完全排气至进气风箱内。
43.9 头灯、尾灯、转向指示灯必须拆除,但必须继续保持其原有前方及侧面的外观。拆除后的开放部分需以合适的材料进行覆盖封闭。
44、后增装备
可以在赛车上使用后增装备(如资料数据收集器、计算机和记录装置等等),具无线传送性能的装备不可使用。
三、600cc以上B组
1发动机工作容积:
•601cc-1000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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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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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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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cc-1300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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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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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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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低车重
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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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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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引擎缸径与冲程必须依原厂现定,不能作任何更改。化油器之喷嘴大小可以改动。
4、禁止使用任何增压器及涡轮增压器。摩托车是否有装置增压器或涡轮增压器,由车检主管做出裁决。
5、车头灯及其护罩可以拆除。(不拆除必须用大力胶粘住)
6、车尾灯及车牌可以拆除。(不拆除必须用大力胶粘住)
7、停车灯制必须拆除或将其线路截断(不拆除必须用大力胶粘住)
8、转向灯必须拆除。
9、后镜及后座位之脚踏必须拆除。
10、大架及边脚架均须拆除。
11、后视镜及后脚踏可拆除。(必须拆除)
12、转向车把可以改动,但新的转向车把必须装于原位,并须符合国际摩托车联会(F.I.M.)所订定之条例。
13、后悬挂避震器型号没有规限。
14、车轮料可自选, 但大小须依原件呎吋。
15、可选用其它类别的传动齿轮。
16、可以安装辅助转向调节器,但须符合安全准备。
15、每车轮须设有独立制动器,并需运作正常。
17、制动皮可更换使用何制做商的品牌。
18、制动喉管所用之物料不受限制。(有很多刹车油管是钢线 可提高刹车性能)
19、制动器之总泵没有限制,可使用任可制造商之出品。
20、制动碟只要是和原厂制造之直径一样,可使用任可制造商之出品。
21、一般改动其它零件及配件(包括引擎、车架、前悬挂系统,摇动臂、车轮、制动器踏板及拉杆传动装置,脚踏及坐位)必须保留原厂装置。 必须装有安全熄火设施。
22、离合器杆及制动器杆尾端须为球轴,其直径不能少于19mm(3/4吋),可以是连接制动器杆的一部份,亦可以是固定装置。
23、消声器可更换,消声器的牌子及型号没有限制,排气管所排出之废气不能引起尘土飞扬,或影响随后之赛员。禁止有车油漏出,弄污赛道,导致影响其它赛员。
24、转向车把两端相距不能少于450mm。车把距离中轴点之扭动角度不能少于二十度。不论车把在任何位置,前轮皆不能与车身外罩有任何接触。摩托车须装有轪顶,令车把与油缸相距不少于1¼吋,防止摩托车在制动时令手指受损。两部份插入式转向车把是禁止使用的。
25、脚踏的位置不能比两轮的水平圆心点高出两吋,亦不能置于后轮圆心垂直线后。脚踏的位置必须使赛员易于接触其它控制器/板。脚踏的尾端须成球形,半径不少于3/8吋。比赛时,赛员须将双腿放置于脚踏上,否则赛会将取消其资格。
26、比赛用之雨胎–当赛事宣布为湿路比赛时,参赛者必须使用有纹轮胎,而所选用之有纹轮胎将不会受限制。
28、必须安装防止机油及水流放到跑道上的装置。此装置形同下扰流器,安装于发动机之底部。当发动机出现故障时此装置能容纳由摩托车发动机所排放之机油及泠却用水。装置之容量应是摩托车内之机油及泠却用水总和之50%,或最小不少于5公升。此装置之后方开口点应比装置之后方最低点高出最少50mm。
四、噪音:
练习后、赛后及验车时,会进行音贝测试,以国际摩托车会(F.I.M.)条例为依据做出测试。
赛事主管、车检主管可在不同时间要求进行音贝测试。
赛前或计时赛后 102 音贝。
赛后加3音贝,即 105 音贝。
五、车身号码
4.9.1 必须依据国际摩托车联会(F.I.M.)条例附件01所订定之规则及本赛事规则内第4.9.3及4.9.4项作引。
4.9.2 每辆摩托车须贴有比赛号码板(相同号码三个),在车身外壳,分别贴于或油于车前(但不能向后倾斜多于三十度)、及外壳两旁垂直,赛员在驾驶时不能遮文件号码。
4.9.3 前号码牌必须是方形及不少于 485mm x 235 mm,牌之四角必须呈圆形。牌上之号码不少于下列:
高 140 mm
宽 80 mm
字体宽 25 mm
每字之距离 15 mm
4.9.4 号码板颜色,所有组别.................. 黑底/白字。
六、头盔及其他个人安全装备:
1、所有参加练习和比赛的人员必须佩带保护性头盔。头盔须正确固定,且佩带合适、状态良好。头盔必须有经过下巴的带状“保持系统”。
2、头盔可由一块以上的外壳制成。假设出现事故,头盔可以以解开或切断带子的方法迅速而轻易地从车手头上移除。
3、头盔须符合条款:
3.1 符合FIM规定的国际标准头盔,如欧洲EUROPE ECE 22-04 & ECE 22-05‘P’、美国USA SNELL M 2005、日本JAPAN JIS T 8133:2000或赛事监管机构认可、批准的其他头盔。
3.2 不遵守以上规定者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4、头盔操作规章
4.1 在技术主管的监督下,训练和比赛前对所有头盔进行检查以确保其符合质量标准。
4.2 如发现头盔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有缺陷,技术主管应撕掉头盔上所有许可标记并保存该头盔直到比赛结束。车手须用另一头盔请求技术主管批准。在事故后,头盔需要被送交技术部门鉴定。
4.3 头盔须为原装,不允许任何结构上的改动。
5、在车手被准许参加练习前,技术主管应进行如下检查。
5.1 头盔适合车手佩戴。
5.2 当正常固定后,系带不应从车手下巴滑脱。
5.3 头盔不能由后面从车手头上脱出。
6、其他个人安全装备
6.1 全部赛员必须穿着全套皮衣,连同附加的皮质防护垫或者其他保护装备,如各重要保护部位:膝盖、手肘、肩膀和髋关节等部位。
6.2 皮衣内里不得使用易燃物料。
6.3 所有赛员必须穿着皮手套、皮靴及皮衣,以保护自颈部开始的所有身体部位。
6.4 所有的个人安全保护装备均须在车检时一并交予车检主管检查。
七、检查的时间、程序及表格:
1、星期五:正式练习前的车辆检查:
1.1 每个组别所需的最少检查时间:3个小时。
1.2 噪音检查应在靠近技术检查区的清静地方进行,周围5米之内不能有噪音影响检查。
1.3 检查完毕后,技术主管应向仲裁委员会报告。
1.4 继续对所有车辆进行目视检查。
2、比赛期间:
2.1 所有车队都可以自由使用称重器材。
2.2 每场比赛前都要进行安全检查。
2.3 在发车区应对车手的头盔作安全检查。
2.4 比赛结束后,所有参赛车手都需直接返回车检封闭区等待接受赛后检查。
3、检查:
3.1 根据竞赛委员会的决定对车辆进行专项检查。
3.2 对所有挑选出的车辆进行下列普遍检查:
3.2.1 噪音
3.2.2 重量
3.3 根据车辆检查规则,可随机抽取一个发动机或者最多三个发动机并对其容量进行检查。
3.4 技术主管可以根据在赛前选出的获胜车队抽取出受检车辆,也有绝对的决定权要求一辆额外的摩托车接受技术检查。
4、文件和工具列表:
4.1 工具:
4.1.1 旋转计数器
4.1.2 声音测试器和口径测量器
4.1.3 滑动测圆仪(用于测量发动机容量,阀尺和端口和汽化器的大小等等)
4.1.4 深度计
4.1.5 钢尺
4.1.6 测量车辆的离地距离
4.1.7 车辆接口处
4.1.8 测量把手的旋转角度
4.1.9 称重器械(由组织者提供)设置器械的重量量程(180千克)
4.1.10 发动机容量的测量设备
4.1.11 标志部分的颜色
4.1.12 消声器的标志、温度的稳定性
4.1.13 对钛磁性的测试
4.1.14 用滴管测量压缩率0-100cc
4.1.15 测量公差:+1(压缩率)(用汽车工程师学会认证的5级悬浮液)
4.1.16 小型称重设备用来检测栓塞的重量(0.5-50克)
4.2 文件和规则:
4.2.1 本次大赛的补充规则
4.2.2 国际摩联本年度的技术检查规则
4.2.3 全国公路摩托车车辆技术规则
4.2.4 技术检查规范
4.2.5 书面材料
八、车检:
1、在行政检验的前一天将安排全天的验车时间,车手必须呈报所用参赛车辆的全部技术文件;
2、所有车检都将在各个车队的维修区或公共车辆检查区进行;
3、车检主管可以要求车手分解拆卸任何车辆,以确保车辆符合参赛资格的要求。接到要求后,相应车队(车手)必须于15分钟内开始执行相关分解及拆卸,否则将取消所涉及成绩或资格。
4、如果车检裁判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车手提供有关的零配件样品或证明文件;
5、全部摩托车的号码纸必须耐用,且在练习及赛事时贴于车上。号码纸底板四角必须为圆角,数字高度不少于140mm,阔度不少于80mm,字体粗细不少于25mm,数字间隔不少于15mm。
5.1 所有组别号码纸所用颜色不限,但数字必须与底色非同一色系,且张贴后需目测清晰为标准或按各组别后增规则指定要求安装。否则,车检主管可不为该车签发车检通过证明。若号码纸不适当,导致赛会计时员难以看到其号码时,则将不为该车进行时间记录。
5.2 如车辆所用号码纸不能通过车检要求,则车队(车手)必须使用由赛会提供的统一号码纸。否则赛会将不为该车进行成绩记录。
6、已经通过车检的车辆,如果曾经遭遇事故或基于安全考虑,则车手应当向车检裁判重新呈报赛车进行复检;
7、每场比赛结束后,所有完成比赛且有成绩的各组别车辆必须停在车检区内接受重检。
8、其他详见《国内公路摩托车比赛通则》。
九、称重区:
1、每辆赛车在比赛前都要检查赛车重量。
2、每场比赛结束后每组别前六名的车辆都必须称重,如发现赛车重量少于技术条例的规定重量,则此车手所获得的成绩将被取消。除非仲裁委员会认为缺少重量的原因是由于事故或不可抗力而造成的。
3、在称重过程中不得给车辆添加或拆走任何固体、液体、气体或其他物质。
4、只有车检主管和赛事官员可以进入称重区,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对称重工作进行干扰。任何违反称重工作的车手都将会被取消比赛资格或成绩。
十、其他:
本规程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摩托运动协会。
中国摩托运动协会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附图1:
发动机底部防漏装置的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