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国超级摩托车锦标赛比赛规则
一、赛事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
中国摩托运动协会
二、赛事承办:
承办 - 各比赛举办地赛车场
三、竞赛时间和地点:
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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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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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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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马山赛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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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
珠海国际赛车场
|
如有任何变动,以中国摩协下发的参赛通知为准。
四、竞赛项目:
1、标准名称:
1.1 中文名称为“2012年中国超级摩托车锦标赛”;英文名称为“China Super Bike Championship”,简写为“CSBK”。
1.2 分站比赛的名称为“2012年中国超级摩托车锦标赛 xx站”或“CSBK xx站”。
2、赛项设置及参赛人员
2.1赛项设置:超级运动600cc车型 A组个人赛和队赛
超级动动600cc以上车型 B组个人赛
2.2 参赛人员:曾经参加过CSBK 超级运动600CC的车手可参加本年度
超级运动600CC车型A组的比赛
凡是没参加过CSBK 超级运动600CC的爱好者均可参加
本年度超级运动600CC车型以上B组的比赛
五、参赛办法:
1、参赛单位:在摩协登记、注册的车队或个人。
2、参赛名额:不限
3、参赛条件:
3.1 持有中国摩托运动协会颁发的当年有效A级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者;
3.2 持香港汽车会、澳门汽车会颁发的当年有效的摩托车比赛执照,拥有港澳地区颁发的永久居民身份证的车手;
3.3 向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申请,并取得当次有效的摩托车比赛临时执照的中国台北车手;
3.4持当时有效的摩托车比赛执照,能出示所属国家摩托运动监管机构许可的外国人;
3.5 所有参赛车手都必须提供当年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4、参赛车辆:自带
六、参赛要求:
除官方赛事时间表安排外,CSBK比赛举行的当周(周一至周日),所有参赛车手均不得在比赛赛道发生试车或与试车相类似的赛道驾驶行为。违规车队、车手将受到处罚,甚至取消相关成绩。
七、赛事管理:
比赛管理机构设有组织委员会和竞赛委员会。
1.组委会常设办公地址:
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9号
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摩托部
邮编:100763
电话:010-67149374
传真:010-67116872
八、参赛报名和费用:
1、报名时间:
2012年05月01日开始接受报名,至赛事启动前10天截止相关报名工作。
主办单位联络方式:
地 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九号中国摩托运动协会
联系人:袁春 邮 编:100763
邮 箱:richardyuan78@hotmail.com
电 话:010-67149374 传 真:010-67120023
赛事推广单位联系方式:
2、报名费用
2.1 个人报名费
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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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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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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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运动600cc车型 A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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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0
|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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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运动600cc 车型以上B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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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0
|
1500.00
|
2.2 车队报名费
以车队名义报名的参赛车队需缴纳车队报名费。只对以车队名义报名的参赛车队计车队成绩,否则不计车队成绩。
车队全年报名费:2000.00
车队单站报名费:1000.00
超级运动600CC车型以上B组不设队赛。
上述所有相关报名费用一经缴交,恕不退回。
注:以上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九、保险:
1、各个赛车场在比赛期间将自行办理第三者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
2、车队报名人必须为每名参赛车手办理保额不低于3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5万元的医疗保险,此项保险为强制性保险。参赛车队或者俱乐部也可委托赛事组织者办理此项保险业务,其费用自理。
3、行政检验中将检查上述保险,任何拒绝或尚未办理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赛事日程内的任何活动。
十、竞赛办法:
1、每个组别的最少竞赛距离为:50公里,赛前将根据举办场地的长度确定最后圈数。
2、个人赛和队赛同时进行。
3、每个组别均进行一次自由练习、两次计时练习和两个回合比赛。如参赛报名人数超过比赛场地的数量限制,将优先接受全年报名参赛者,其余则以先到先得的方式接受报名。两个回合比赛共用同一排位,以两次计时练习中成绩最好的一次来确定排位秩序。无计时成绩的车手不能参加个人和团体的比赛。
4、其他详见《国内公路摩托车比赛通则》。
十一、成绩评定:
1、个人赛的成绩评定
1.1 所有报名参赛的车手均可获计个人成绩。
1.2个人成绩以两回合比赛积分相加决定,积分多者名次列前,积分相同,以第二回合积分评定。获得前3名车手可获得奖杯、奖金和证书,第4、5名车手仅获奖金和证书。
1.3 不设更名换人安排。
2、超级运动600CC车型A组队赛的成绩评定
2.1 以车队名义报名参赛的车队均可获计车队成绩,即队赛成绩。队赛成绩由车队所拥有的车手负责争取,按两回合比赛中车队成绩最好的且不多于2名车手的所获得分相加来确定,以积分总和的形式体现,积分多者,名次列前;积分相同,以获得最好名次的车手成绩相比赛,个人名次列前者名次列前;如车手的成绩也相同,则以第二回合比赛获得最好名次的车手名次相较,第二回合比赛个人名次列前者,队赛成绩列前。
2.2每站队赛成绩前3名的车队将获得奖金、奖杯和证书。
2.3 可更换归属车手,但需向赛会提交书面申请以及被换车手当时的身体健康证明。车队办理相关手续需交纳行政费人民币500元,因车手健康原因者除外。
3、年度成绩按“15名得分法”计算各回合比赛的得分。
15 名 得 分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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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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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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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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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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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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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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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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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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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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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0
|
1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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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4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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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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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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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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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3
|
11
|
10
|
9
|
8
|
7
|
6
|
5
|
4
|
3
|
2
|
1
|
4、其他详见《国内公路摩托车比赛通则》。
十二、证件:
1、未经中国摩托运动协会许可,不得随意发放任何与比赛有关的证件。证件只能由持证人本人根据证件的功能进行使用。中国摩托运动协会在比赛前统一发放。各赛车场将在每个分站赛行政检验当天开始证件的检查工作。
2、全年证件将在第一站比赛前分发给各个报名车队或报名人。证件为全年度使用。持证人有义务妥善保存证件,并在每站比赛中佩带在明显位置,接受组织者检查和管理。任何丢失证件的个人必须在赛事秘书处补办全年证件,并交纳200元罚款。媒体证由中国摩协统一发放。
3、为了保证比赛顺利安全进行,赛事组织者为比赛设计了不同功能种类的各种证件。证件只能进入指定区域。组织者有权对不按规定使用证件者予以没收处理,没收证件将被上交到仲裁委员会。
十三、竞赛日程安排:
星期五 09:00—18:00 行政检验、车辆检验
星期六 09:00—17:30 自由练习、计时练习
星期日 09:00—16:00 热身、第一回合比赛、开幕式、
第二回合比赛、颁奖仪式
(详细时间表见每站具体细则)
十四、参赛车辆和参赛安排:
1、 参赛车辆:
1.1 所有参赛车辆只有通过车检后方可用于参赛,检查后的车辆不得更换整车。
1.2 允许使用备用车。具体为:
1.2.1 以车队名义报名的参赛者,每个车队在同一组别内只允许使用1辆备用车,即每队1辆;以个人名义报名的参赛者,每名车手允许使用1辆备用车,即每人1辆。
1.2.2备用车需与其所归靠对应的相关正式车辆保持一致,为同组、同厂、同型号,执行相同的技术要求。
1.2.3使用备用车的车队、个人,均需在行政检验期间向赛会提交备用车辆的具体资料数据;在车辆检验期间将备用车送交车检,且在该车身上粘贴相应标识。
1.2.4一旦计时练习开始,则该组别所涉及的备用车辆将被指定冻结。其后,该车不得再自行使用。
1.3 车手必须按公路赛的规定穿着竞赛防护装具。
1.4 车辆运输
由车手自行运输。
2、燃料及修理站
2.1 练习和比赛期间所用燃油由车手向赛车场自行购买,不得自带燃油进入赛场。
2.2赛会将随时对参赛车辆的燃料进行抽检,确保车辆所用为大会指定用油。
2.3 修理站是为比赛车辆加油、维修、获取配件支持及更换赛员、赛车的地方。在练习及比赛期间,修理站行车道上车速不能超越时速限制。具体限制以赛前车手会公示和举办场地的展示为标准。赛车在修理站内不得进行任何暖胎及多次改向驾驶。
2.4 只有修理站可用作加油、维修、获取配件支持及更换赛员、赛车。在赛道上不能进行修理工作,同样工作由他人协助进行也是不获接受。
2.5 赛车可以在修理站进行加油、急修,但维修成员不能多过4位(如赛员坐于车上则不包括在维修员数目内)。其他队员一律不准停留在修理站通道上。
2.6赛事期间,如赛车在修理站以外地方加油、进行维修或更换车手,则该车手将会被取消资格。
2.7 在比赛或练习期间,赛车如果进入后勤通道或进入修理库、驶进集车区,即表示其正式退出该节赛事,不能重返该节赛事参赛。
2.8 除非赛车返回维修,否则所有修理工具、零件必须放置在修理库内。
2.9 赛车完成修理离站后,所有修理工具、零件必须立即搬回修理库内。
2.10 计时练习开始后,如赛车发生机械故障不可修复,则相关车队、车手可向赛会书面申请启用备用车继续余下的赛事。换车申请权只得使用1次,不得反复行使。一旦备用车启用,即使原赛车修复亦不得再在同一站赛事中继续使用。
2.11 在比赛或练习期间,维修站人员必须停留在工作区域内,切不可停留修理站通道或进入赛道。
2.12 加油前所有引擎必须(熄火)停止转动,加油期间车手可选择继续坐在车上。违例者将被罚取消资格。
2.13赛车入油,只有在油桶放回修理站内、油缸盖妥当关上后,车手才可再启动引擎。违者取消资格。
2.14 必须防止加油时漏出汽油,如赛车漏出汽油,赛会工作人员将会监督及指示赛车队员进行适当的清理。
2.15 赛车在修理站泄漏汽油或溢出汽油,维修员必须依照赛会工作人员的指示将该赛车推离有油渍的危险区域后才可起动。
2.16 所有时间里,任何赛车都不能在修理站通道上反方向驾驶。触犯此例会被取消比赛资格。返回修理站的车辆,如超越了所属修理站的位置时,可由车手自己或由最多2位队友协助其将赛车用手推后回修理站。
2.17比赛赛车必须停在修理站内,不可阻碍其他车辆进出集车区。
2.18 车手由主赛道返回修理站时,必须尽早靠赛道右侧近白线位置驾驶,并向其他参赛车手、修理人员及赛会工作人员作适当动作以示警示。否则将会被罚。
2.19 比赛或练习期间,赛车如果想从修理站重新回到赛道,必须经维修站出口尽头重返。如在出口尽头前就驶入赛道者,会被取消资格。
2.20 集车区、维修站及其范围内,严禁吸烟。所有车队、车手及其相关人员都必须遵守。
2.21 如有违反第2.3、2.7及2.8条例的车手,将会被罚。在相关车手的成绩中就每项违规加罚1分钟。
3、起跑资格
3.1 所有赛员必须参与不少于1次练习,并完成不少于1圈的计时练习,才具备起跑资格。
3.2 任何赛员的计时练习成绩都不可超出同组别前3名最佳成绩的平均值的115%。
3.3 如某赛员未能取得出赛资格,赛事总监可向仲裁委员会建议批准其参与赛事。该委员会的决议将不接纳任何上诉。
3.4 计时练习中的最佳成绩将作为发车位排序的依据,发车杆位将由成绩最佳者获得。赛员不能自选位置。
4、练习
4.1 车辆练习将根据时间表或广播通知的时间进行。所有练习均将记录时间。
4.2 只有报名参赛的车手驾驶其所报名参赛的赛车才可参加练习。
4.3 计时练习开始前30分钟,车队、车手必须向赛会完成指定备用车的申报工作。其后,备用车将不得自行使用。
4.3 所有赛事规则在练习与比赛期间都将执行一致,但第2.2.4条稍有不同。在某些情况下,赛事管理人员可准许修理员到赛道修理有机械故障的摩托车。
4.4 练习期间,除非得到赛会工作人员指示,赛员不得从维修区出口以外的开口进入主赛道。
4.5 每节练习完毕时,赛会都将出示静止方格旗。所有赛员首次经过方格旗后,需继续该圈即返回维修站通道。违者可能会被取消资格。
5、起跑
5.1 赛员必须依从赛事主管指示将赛车驶往起跑发车区,并在对应的发车位位置停下。
5.2 起跑用集体方式进行。发车位是根据计时练习的最快时间次序来排列,即获得最快练习圈速的赛车排在第一位。
5.3 起跑讯号由颜色灯号传递。当所有参赛车辆热身结束返回发车位,红灯将会亮起,约4至7秒红灯熄灭。红灯熄灭即表示起跑。
5.4 除赛会工作人员及该场赛事的参赛车手外,所有人必须于热身的绿色旗号出现前1分钟离开跑道。违规者的相关车队、车手将会被取消资格。
5.5 起跑程序
5.5.1 赛车发动机保持在转动状态,且在指定发车位上使用集体发车方式进行起跑。
5.5.2可在发车位上使用配备发电机或电池装置的暖胎器。相关装置需摆放在后轮之后,且需于3分钟牌出示前撤离现场。
5.5.3开始热身圈前,抵达发车位后,必须摘除头盔,且在出示3分钟牌及头盔牌后,方可重新戴上头盔准备比赛。
5.5.4 推车发动引擎是准许的,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例要求。
5.5.5 在起跑讯号出示后或绿旗摇动后1分钟内,任何未能开动的赛车必须推离赛道返回修理站。赛车不得接受外界帮助推行,由赛会工作人员特别指挥者除外,否则赛员资格会被取消。
5.5.6 赛事视察圈或热身圈时,任何在赛道上死火或停下的赛车,将被取消该场比赛资格。赛车只可以推往最近的安全地点。如赛车在上述期间发现有机械故障,但仍然可以安全行驶时,则该赛车可驶回修理站急修。如赛车能及时完成修理,可在修理站出口起跑参赛,即待发车位上的赛车起跑后从维修站出口进入赛道加入比赛。所有修理站出口起跑参赛的车手必须在首辆赛车完成第1圈前进入跑道,否则其出赛资格将被取消。
6、比赛结束:
见《国内公路摩托车比赛通则》第20.1条款。
7、赛事中断和重新起步:
见《国内公路摩托车比赛通则》第19条款。
8、旗语:
见《国内公路摩托车比赛通则》第11.2、11.3条款。
任何违反红旗指示的车手将会被取消参赛资格。
9、车手会
见《国内公路摩托车比赛通则》第9条款。
10、医疗检查:
赛事期间,赛事主管及医疗主管有权对任何车手提出立即进行专项医疗检查。如车手因发生事故被送往医疗中心进行身体检查,其必须获得医疗主管的书面许可文件方可离开。违者将会被取消出赛资格。
11、参赛津贴:
各个参赛车队和车手的食宿、交通、车辆运输等费用自理,也可以交由赛事组织者统一安排。
十五、车辆改装、车辆检验及称重:
详见《2012年中国超级摩托车锦标赛技术规则》。
十六、处罚:
1、违例处罚:赛事主管可依据国际摩联规例、中国摩协等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赛事的相关规则、增补文件等条例处罚违例者。违例者须向赛事主办机构缴付有关处罚款项。
2、任何有关发动机的违规改装,将就每处违规改装罚款人民5000元/项。
3、黄旗超车的处罚:
3.1 比赛中,在比赛总时间中加罚30秒/次违规;
3.2 计时练习中,车手将被取消其计时成绩,被处罚在最后发车位上起跑参赛;
3.3 自由练习中,车手将被罚款人民币200/次违规;
3.4 发车抢跑的处罚,将会是在比赛总时间中加罚30秒。赛事委员会将根据以下行为确认发车抢跑:
3.4.1 赛车前轮外沿超出发车框位的白线;
3.4.2 赛车在起跑红灯亮起期间发生移动。
3.5 违反黑旗指示者,会被赛会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
3.6 违反维修区限速规定者,会被赛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
3.7 不能及时参加颁奖仪式者,会被赛会取消比赛资格。
3.8 如赛事规例、通告、最后指引及制裁的阐释没有包括在现有的规例时,将由出席的仲裁委员会投票决定,以票数多的决定为准。仲裁委员会的议决为最终决定。如有上诉者,可依据国际摩托车运动联合会的比赛规定来进行上诉。
3.9 如果仲裁委员会决定取消某个车手或摩托车参赛资格或判罚某个车手时,均会立刻宣布,并以书面通知有关报名者及维修站工作人员。
3.10 如某摩托车被除名,工作人员会在终点线上最多连续3圈出示黑旗及该被罚赛员号码。报名者或其代表也必须在计时道上使用自身讯号通知赛员返回修理站。如车手不理会赛会信息,赛会可对其增加惩罚。
3.11 虽然比赛的规定已包括了处分的细则,但如仲裁委员会认为有需要时,可加重处分。
十七、录取名次及奖励:
比赛设个人前5名、团体前3名。获得个人前3名的车手将获得奖杯、奖金和证书,获得个人第4、5名的车手获得奖金和证书;获得团体前3名的车队将获得奖金、奖杯和证书。
1、单站个人奖金额度表
组别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超级运动600cc A组
|
2000元
|
1500元
|
1000元
|
800元
|
600元
|
超级运动600cc B组
|
2000元
|
1500元
|
1000元
|
800元
|
600元
|
2、单站车队奖金额度表
组别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超级运动600cc A组
|
1000元
|
800元
|
600元
|
十八、抗议与申诉:
1、如参赛人员对其他参赛人员的赛车机械结构不符规格或对其赛事期间的任何出错及触犯规例不满,可以对仲裁委员提出抗议,但抗议内容必须写成书面材料(填写抗议书)并连同抗议费3000元通过赛事秘书处交至仲裁委员会。如果抗议内容涉及到比赛成绩,则必须在成绩公布后30分钟内提出。
2、其他未尽部分参见《国内公路摩托车比赛通则》。
十九、颁奖:
每组比赛结束后获得各组前三名的车手,都必须参加现场颁奖仪式,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前往新闻中心参加相关新闻发布会。
否则,相关车手将会被罚款500元/次。
混合组参赛车手不设上述要求。
二十、年度成绩评定:
1、只有报名参加全年赛事的车手、车队才有资格参加年度成绩的评定,车队还需符合至少有2名车手同时参与了全年任意一站比赛的条件。年度成绩以全年积分的形式体现。
2、个人赛
2.1年度成绩按各回合比赛中所获相应得分的总和来确定,且仅以报名参加全年赛事的车手为基础,计算排列相关名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
2.2 如年度总积分相同,将以获得冠军场数来确定,多者名次列前;如名次相同,则依此类推,分别依次计算获得亚军场数、获得季军数;如仍然相同,则以谁在最后一场比赛中获得较高名次者为胜出。
3、队赛
3.1年度成绩按各回合比赛中所获相应得分的总和来确定,且仅以报名参加全年赛事的车队为基础,计算排列相关名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
3.2 如年度总积分相同,将以车队所获积分中对应的胜出次数,即为车队获取相应积分的队员所取得的冠军总数来确定,多者名次列前;如名次相同,则依此类推,分别依次计算车队队员所获亚军总数、所获季军总数;如名次仍然不能区分时,则以谁在最后一场比赛中获得较高名次者为胜出。
二十一、全年度奖励:
1、个人全年度奖金额度表
组别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超级运动600cc A组
|
3000元
|
2500元
|
2000元
|
1500元
|
1000元
|
超级运动600cc B组
|
3000元
|
2500元
|
2000元
|
1500元
|
1000元
|
2、车队全年度奖金额度表
组别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超级运动600cc A组
|
4000元
|
3000元
|
2000元
|
注:
1、以上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2、获得年度成绩的车手、车队均可参加该组别全年度奖励的评定。
二十二、延期或取消赛事
1、赛事组织委员会有权将全部或部分赛事延期或取消。若赛事延期或取消是在比赛开始前作出决定,报名费将全数退还报名者。如赛事延期或取消在赛事开始后作出决定,报名费将不会退还给报名者。
2、报名者与车手无权向赛事推广机构、主办机构以及赛事组织委员会等相关机构索取任何额外的奖励金或有关其参赛的支出。
二十三、免责条文
1、所有参与赛事的车手、机械师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现有赛事规例、摩托车机械技术规则以及任何增加、修订或更改的赛事规则、条例和指引。参赛者有责任通知其雇员、队员或其代表遵守所有赛会规例及承担责任。如报名者在赛事期间不能出席,他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名第三者代表其出席。报名者与车手须依据各项规例处理参赛事宜,并共同对此负责。车手须确定其摩托车在练习、比赛的全过程中完全符合上述规例的要求及安全设施齐备。车手将摩托车交往车检中心即被视为向赛会表示,该摩托车的结构遵从赛会相关规例。
2、参赛人员不论身处修理库、修理站或修理站旁道路及赛区范围时,必须将赛会所发的证件挂于显眼的位置。所有车手、提名人及队员皆被视为熟悉国际摩托车运动联合会及中国摩托运动协会为赛事所制定的规定及赛例。所有参加比赛的车手及车队都必须自行承担并确保其工作人员、乘客、员工、嘉宾、赞助者等相关人士都清楚明白需自行承担自己及其财物的安全。赛事组织者不论在任何情况之下都不会为以上所有人士及其财物的安全负上责任。
二十四、广告:
每辆赛车必须依据国际摩联的相关规则以及国家当地法例所制定的要求、规则发布广告。
1、所有参赛车辆必须张贴主办机构的指定广告,于车身两旁保留100平方厘米的位置用于张贴上述指定赞助广告。
2、所有赛车必须在计时练习和比赛时依据推广机构的要求张贴指定广告;任何拒绝根据指引张贴广告的车手将会被拒绝其进行比赛或是会被取消成绩。
3、赛车车体上保留给车手的广告位置将没有特别管制,但不能和赛事赞助商的广告有任何冲突。建议各车手在接受个人相关商业赞助时,与推广机构进行沟通避免发生广告冲突。否则,相关车队、车手除需清除违规广告外,还将会被罚5000元/项。
4、车身广告不能遮盖参赛号码,也不能影响摩托车的安全,也不可有不良意识。若车手拒绝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验车主管将不对其签发车检合格证。
5、赛车的全部广告必须在车检进行前已贴于车身上。
6、推广机构将提供车手胸前的赞助商广告布章,车手必须按指定要求挂上。
7、颁奖期间,获奖车手必须全程配戴主办机构提供的帽子。
8、主办机构享有使用车手及报名者在赛事期间的所有音像、图片及成绩等资料作商业用途的权利。主办机构不需因此事先知会相关车手及报名者或因此而支付任何费用。
9、各参赛队可另向大会购买场地内广告位(费用另计),为不影响大赛的总广告,各队的广告位置由大赛组委会确定。
二十五、其他:
1、各参赛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的有关规定;各参赛单位必须准时出席各种会议,必须参加大会的相关活动,否则大赛组委会有权对其做出处罚。
2、本规程未涉及事项均依照2012年国际摩联公路委员会颁布的公路比赛规则、中国摩托运动协会颁发的公路摩托车比赛通则及其附件执行。本规程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摩托运动协会。
3、未尽事宜,由主办单位另行通知。
中国摩托运动协会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1:
抗 议 书
赛事名称: 日 期:
比赛名称: 参赛组别:
请以正楷填写以下内容:
姓名___________ 赛车号码__________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
车队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投诉内容:
附抗议、投诉费 _____________ 车队经理签名 ______________
日期\时间 _________________
※※※※※※※※※※※※※※※※※※※※※※※※※※※※※※
回 执
受理投诉官员姓名: 受理投诉官员岗位:
受理投诉时间: 受理投诉地点:
附件2:
《保险理赔参考指引》
理赔与保险售后服务:
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应在5日内通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特殊事件立刻通知。
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00,北京:010-95500。
联系人:李宏菊 传真:010-66416052/47 联系电话:13381060350
办公室:010-66416045 或 66418855转5725
医疗费用报销程序:
发生意外门诊、急诊或意外住院治疗费用,在治疗结束后须提供的单据:
1、 提供保险单及事故经过证明;
2、 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3、 区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医疗、医药费用的原始单据:
包括:医院诊断证明、医药处方、医疗医药费用收据、如因意外住院需提供住院期间的费用明细清单,结算清单和住院收据及住院期间的病历复印件。
4、 每张医疗费用收据的金额、日期应和医院所开具的处方的日期、金额相一致。
5、 医院出具的收据应有财税章,诊断证明应盖有医院的诊断章。
注意:
1、因疾病发生的门诊、急诊和因疾病住院不属于此项保险的责任范围;
2、意外门诊、急诊中,每次事故门诊、急诊的检查费以300元为限,但因意外住院,则住院期间检查费的报销金额不受此限制。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的报销,按北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