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安远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骑电动摩托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案件。李某无证驾驶电动摩托车与行人杨某相碰撞,造成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给杨某造成了医疗、误工等各项损失,李某由于系未成年人,没有经济偿还能力,又因担心父母责骂,选择了逃避。杨某无奈诉至法院,在法院的联系、沟通、说理下,最终,李某父母向杨某赔偿了各项损失,双方达成了调解。与此同时,李某和其父母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为什么不能驾驶摩托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未满十二周岁禁止骑自行车、三轮车上路;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机动车必须年满18周岁并考取机动车驾驶证;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除上述几条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尚未成熟,自控能力差,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法骑行摩托车极易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的他人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未成年人骑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他人损害,监护人将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家长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并对未成年人进行必要、合理、有效的车辆驾驶知识教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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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校(审)| 谢作威 尧意恒
复校(审)| 黄忠莲
三校(审)| 赖生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