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重庆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拟禁止在多个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或为其充电。
《修订草案》重点对消防责任落实、消防风险防范、消防基础建设、消防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修改完善,将火灾防控和消防救援方面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职责,针对新领域、新业态,要求建立跨部门监管、执法协作等制度,并详细规定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
市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李俊东介绍,《修订草案》对消防风险防范进行了细致规范。针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要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高层建筑的雨棚、户外广告牌等外墙设施,应当采用不燃、难燃材料;消防车通道、消防扑救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妨碍消防车通行、作业。对于古镇古寨消防安全,《修订草案》规定要因地制宜开辟防火隔离带、增设防火墙,建设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着眼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规定运营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的消防管理要求。
同时,着眼电气消防安全,明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停放、充电要求。《条例草案》提出,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不得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鼓励和支持在住宅小区、露天停车场等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集中存放场所和充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