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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摩托车限行范围拟扩大到外环路

   日期:2012-03-28     来源:成都日报    浏览:520    评论:0    
核心提示:限行范围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伸入外环路(绕城高速公路)外侧500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区

限行范围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伸入外环路(绕城高速公路)外侧500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区域

禁行车辆

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150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在中心城区道路上通行,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

规范出租汽车营运,加强摩托车管理,在我市稳步推进交通先行战略之时,市人大常委会对《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两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改,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摩托车的道路交通行为。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这两部地方性法规。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出租车超范围营运

最高罚款3万元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经过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时明确了“超出核准的营运区域,利用汽车摆点候客、行驶揽客、运载乘客或者采取其他形式,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内容。

同时明确,使用仿冒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驾驶员有营运中未做到车容车貌整洁,专用设施、标志齐全完好,着装规范、仪容整洁和用语文明;不文明行车或者向车外吐痰、乱扔废弃物;在车内吸烟或者行车时拨打、接听电话;擅自在车身内外设置、张贴广告的行为之一,将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如发生不按规定出具票据、携带从业资格证,辱骂乘客的行为,将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三轮摩托、大排量两轮摩托

禁止在中心城区道路通行

统计显示,近年来我市摩托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截至2011年4月,已达91万辆,其中,中心城区范围内7万辆,而郊区(市)县已达84万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摩托车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将摩托车限行范围扩大到中心城区,即: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伸入外环路(绕城高速公路)外侧500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区域。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今年出现的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和大排量摩托车迅猛增长的情况,为了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减少噪声和尾气排放污染,增加了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150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在本市中心城区道路上通行,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的规定。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目前大量出现的电动自行车严重扰乱交通秩序,危害交通安全,为此,对电动自行车的机动车属性需要法规进一步明确。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泛滥等问题,我市相关部门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结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措施,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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