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参赛车辆:
1.1 所有参赛车辆只有通过车检后方可 于参赛,检查后的车辆不得更换整车。
1.2 允许使 备用车。以车队名义报名的参赛者,每个车队在同一组别内只允许使用 1 辆备用车,即每队 1 辆;
1.3 参赛项目: 超级运动 600CC 以下组、超级运动 600CC 公开组、超级运动 1000CC 公组。
2. 车辆资格:
2.1 资格认证
a) 所有参赛国产车辆必须为国家公告目录内的注册品牌;b) 由年产同型号公路摩托车 5000 台以上的摩托车企业生产;c) 报名时必须提供品牌、颜色、发动机号、车架号。
2.2 所有参赛的摩托车需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必须经中汽摩联的最终认可。
3. 超级量产(600cc 以下)组
3.1 原 运动型
3.1.1 原 运动型的摩托车,仅可做出有限度的改装。 部分的改装都将只因安全的因素 获得批准。
3.2 排量:600cc 以下(含 600cc)
3.3 轮胎
不得使用光头胎参赛,开槽光头胎同样禁止。
3.4 赛车
3.4.1 前后外型、线条等外观部分(另有官 资料宣布者除外),必须与厂家所持的 FIM 赛车认证资料保持 致。排气系统外观的限制除外。
3.4.2 赛车发动机及进排气歧管必须保持原厂。
3.5 汽油
所有原 运动的参赛车辆只允许使用普通 铅汽油或组织者提供的汽油。
3.6 赛车规格
下列所有未提及的赛车任何部分均不得做出改装,并且必须保持与所持中汽摩联认证
的资料相同:
3.5.1 不允许增加发动机的排量。原厂的 636 cc 和三缸的 675cc 仅可参加 B 组。
3.5.2 车架和后辅架
a. 车架必须保持原厂通过赛车认证时的制造规格。车架两旁可用合成物料覆盖保护,但形状必须保持和车架一样。
b. 当需要安装已核准的部件时,可在车架上钻孔(如扰流罩托架、转向缓冲器托等)。
c. 除可以安装转向缓冲器外,不得采用焊接等办法为车架做出任何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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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赛事期间,赛车必须在车架上保持展示车架原厂编号,即车身号。
e. 发动机安装的托架、托盘必须与赛车认证时的原厂原型号所用保持一致。
f. 后辅架亦必须与赛车认证时的原厂原型号保持一致。
g. 原有座位安装连接点或支撑点不能拆除,但可以增加。在不影响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无承重要求的托架可拆除。栓在后辅架上的配件可拆除。
h. 车身喷绘不受限制,但车架和支架均不得进行任何打磨的工作。
3.5.3 前叉:
a. 前叉整体结构不能改变,必须是出厂时的形式。
b. 前盖可更换或改装。
c. 前叉所用机油的质量和数量不受限制。
d. 前叉至叉冠的高度和位置不受限制。
e. 前叉的上下连杆必须是与保持原厂。
f. 可以加装或更换副厂生产的转向缓冲器。
g. 转向缓冲器不能是锁定转向的限制设备。
h. 刹车油管可以更换。
3.5.4 后叉(后摇臂):
a. 后叉的所有部分均必须是与赛车认证时的原厂原型号保持一致(包括后叉固定螺栓,后轴调校器)。
b. 可以用焊接或拧螺丝的方法为后叉加装后轮支托架。支托架部分必须是圆边(大半径)。如使用螺丝,则必须使用嵌入式的隐藏安装方法。
c. 基于安全的原因,赛车必须安装链条防护盖板,以防外物卡入链条下端和后轮齿轮。
3.6 后悬挂系统后悬挂(减震器)不可更换。
3.7 轮圈
3.7.1 车速显示设备可以拆除并用垫片封上。
3.7.2 如赛车认证时原厂原型号的后轮设计有软垫式带动,则必须保留此项原装设计。 3.7.3 前、后轮圈必须与赛车认证时的原厂原型号保持一致。
3.8 脚踏/脚控装置
3.8.1 可以改动脚踏、脚控装置的位置,但托架必须固定在车架的原装安装点。
3.8.2 固定款式或折叠款式的脚踏均可接受。
3.8.3 脚踏的顶端必须呈结实的球面形状。
3.8.4 非折叠款式的脚踏,必须在其顶端固定包裹球形塑料、特富龙 Telflon 或类似物体(半径需不少于 8mm)。
3.9 把手及手控装备
3.9.1 把手可以更换,但不包括制动泵和手掣下压的形式。
3.9.2 把手的安装位置可改换。
3.9.3 离合器手掣可以更换为改装厂型号。允许在刹车手掣上使用调整器。
3.9.4 电子开关可以更换,但电子起动开关和发动机停止开关必须安装在把手上。
3.9.5 允许使用快速加档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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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扰流罩及车体
3.10.1 扰流罩及车体可更换,但必须使用赛用包围。材质可以更改。
3.10.2 挡风玻璃可更换,由其他透明材料仿制。
3.10.3 赛车必须安装导流罩。
3.10.4 原装仪表板组合、扰流托架可更换。所有扰流托架可以更换。
3.10.5 扰流罩及进气箱之间的进气装置系统必须与赛车认证时的原厂原型号保持一
致。
3.10.6 发动机发生故障时,下扰流罩必须至少可以盛装发动机内大部分使用的冷却液和机油 (最少 4 升)。扰流罩下端的开口位置必须高出底部 50 毫米。
3.10.7 扰流罩前方下端的开口直径为 25 毫米。在干地比赛时,该孔必须保持封闭;仅在赛事总监确定赛事为湿地比赛时,该孔方能打开。
3.10.8 前挡泥板外型必须与赛车认证时的原厂原型号保持一致。
3.10.9 前挡泥板可以更换材质,不过其外观必须与赛车认证时的原厂原型号保持一致。
3.10.10 前挡泥板可以提高,为轮胎提供更多空间。
3.10.11 安装在后摇臂上的后挡泥板和链条护盖可作改装,用于容纳较大的链轮齿。
3.10.12 所有外露的边缘须保持圆滑。
3.11 油箱
3.11.1 不允许进行任何改装。
3.11.2 油箱盖可以改成快速加油的款式。
3.11.3 油箱供油系统必须与赛车认证时的原厂原型号保持一致。
3.11.4 连接回气管的油箱必须配有防止回流的单向阀门,以便燃油能够进入由适当材
料制成。
3.12 座位
3.12.1 座位、座位底座和相关的车体配件可作替换,但其外观须与原装部件相同。
3.12.2 后车身座位顶端的部分可改装成单座位款式。
3.12.3 座位的整体外观必须与赛车认证时的原厂外形保持一致。
3.12.4 座位、车尾的改动必须保证仍能适当地展示参赛车号。
3.12.5 所有外露的边缘须保持圆滑。
3.13 线路装置
大线不可更换。
3.14 电池电池规格必须与赛车认证时的原厂原型号保持一致。
3.15 散热器和机油冷却器
3.15.1 不允许增加散热器和机油冷却器。
3.15.2 发动机与散热器之间的连接导管可更换,但必须使用相似材质。
3.15.3 散热器盖不受限制。
3.15.4 可增设散热器防护网。
3.16 进气风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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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1 进气风箱不可以更改,进气风箱排液口必须封闭。
3.16.2 风隔可拆除。
3.16.3 所有赛车必须使用封闭式通气系统。机油排气管必须与进气风箱连接,且完全排气至进气风箱内。
3.17 化油器
3.17.1 化油器的喷嘴、滑动栅弹簧和油针可以更换。
3.17.2 滑动栅测量仪口径可以改变。
3.18 燃油喷射系统
3.18.1 中控部件(ECU)可以移动,但是不可以使用替换式的。写入式或外挂式可以
使用。
3.18.2 油泵和油压调节器可以改装。
3.18.3 燃油喷射管理系统的电脑芯片(EPROM)可更换。
3.19 燃油供应
3.19.1 输油管可更换,但供油系统必须与赛车认证时的原厂原型号保持一致。
3.19.2 可使用快速或断油式快速连接系统。
3.19.3 燃油通风管可替换。
3.19.4 燃油过滤器可增加。
3.20 排气系统
3.20.1 钛合金、碳纤维的排气管和消声器允许使用
3.20.2 不允许包裹、覆盖排气系统。
3.21 扣件
3.21.1 标准扣件可由任何材料或设计的扣件所替换。替换件的强度与设计均必须超越
原件标准。
3.21.2 为了安全绳,扣件可打孔。
3.21.3 扰流罩及车身扣件可更换为快速连接类型。
3.22 下列项目可更换或改变:
3.22.1 可使用任何品牌的润滑剂、刹车油和避震器油。
3.22.2 可使用任何品牌的火花塞。
3.22.3 可使用任何内胎(如果原车已经装配)、冲气阀门。
3.22.4 可拆除、改换和增加轮圈所使用的平衡铅块。
3.22.5 垫片、垫片材质可以更换。
3.22.6 外表用漆和贴纸。
3.23 下列项目可拆除:
3.23.1 仪表,仪表支架和相关导线。
3.23.2 喇叭。
3.23.3 车牌安装架。
3.23.4 工具箱。
3.23.5 转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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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6 车速计。
3.23.7 散热器风扇和连接线。
3.23.8 乘客脚踏。
3.23.9 乘客扶手。
3.23.10 链条挡板,如其不是后挡泥板的组合件。
3.23.11 以螺栓固定在后辅架的配件。
3.23.12 多余的把手开关。
3.24 下列各项必须改变或拆除:
3.24.1 赛车必须装配能使赛车发动机立即停止运作的开关或按钮。该设置可在把手的任意一边(以驾驶时手能直接在把手上操控为标准)。
3.24.2 当车手松手时,油门控制装置必须能够立即自行关闭。
3.24.3 安全杆、主脚架和边脚架必须拆除(固定支架必须保留)。
3.25 所有排液塞需有金属线固定。外置式机油过滤器所用的螺钉和螺栓进入机油模槽时必须要安全地固定。
3.26 所有已安装的排气管、溢水管必须按原厂排放通路进行排放,保持原有封闭系统,不得直接排放于空气中。
3.27 安装了机油排气管,排放必须排入相应的盛装容器。该容器应安装在易于使用的位置,且赛前必须排空。
3.28 与变速箱回气管相连的接油器最小容积应为 250cc;与发动机排气管相连的接油器最小容积应为 500cc。
3.29 所有赛车必须使用封闭式排气系统。机油排气系统必须与进气风箱连接,且完全排气至进气风箱内。
3.30 后增装备可以在赛车上使用后增装备(如资料数据收集器、计算机和记录装置等等),具无线传送性能的装备不可使用。
3.31 头盔及其他个人安全装备:
3.31.1 所有参加练习和比赛的人员必须佩带认证的保护性头盔。头盔须正确固定,且佩带合适、状态良好。头盔必须有经过下巴的带状“保持系统”。
3.31.2 头盔可由一块以上的外壳制成。假设出现事故,头盔可以以解开或切断带子的方法迅速而轻易地从车手头上移除。
3.32 头盔须符合条款:
3.32.1 符合 FIM 规定的国际标准头盔,如欧洲 EUROPE ECE 22-04 & ECE 22-05‘P’、美国 USA SNELL M 2005、日本 JAPAN JIS T 8133:2000;或赛事监管机构认可、批准的其他头盔。
3.32.2 不遵守以上规定者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3.33 头盔操作规章
3.33.1 在技术主管的监督下,训练和比赛前对所有头盔进行检查以确保其符合质量标准。
如发现头盔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有缺陷,技术主管应撕掉头盔上所有许可标记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