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道路行车秩序,保障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摩托车、电动车,人力车、助力车及其他擅自改装带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禁止通行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1年12月20日起,禁止摩托车(包括两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在中心城区以下范围内的道路上通行:燕儿窝路—燕北立交以北;迎宾路—友朋街—天津北路—喀什东路—米东南路—红光山路以南;七道湾路—沿河路—水磨沟路—东泉路—东大梁东街—博格达路—红雁路以西;雅山南路—雅山北路—西外环以东的道路围合区域(含上述道路)。
摩托车及电动车驾驶人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暂扣车辆,并对驾驶人依法处罚。
二、2011年12 月20日起,禁止人力车、助力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及其他擅自改装带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在中心城区主次干道通行。具体路段如下:
天山区:光明路、民主路、中山路、人民路、龙泉街、团结路、延安路、青年路、东风路、建国路、幸福路、体育馆路、东大梁西街、新华南北路、解放南北路、大湾南北路、和平北路。
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西路、西虹西路、黑龙江路、钱塘江路、友好南北路、扬子江路、长江路、西北路。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新医路、苏州路、河南东西路、北京南北路。
水磨沟区:南湖东西路、西虹东路、南湖南北路。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中亚南北路。
城市快速路全线(河滩路、外环路主道及辅道)。
2011年12月20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为宣传教育期,2012年1月1日起,将对违反规定的人力车、助力车及其他擅自改装带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扣留其车辆。
三、违反上述禁行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四、本通告自2011年12月20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