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12月8日
(2)召开地点:浙江省温岭市经济开发区锦屏大道169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林华中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269,56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53,536,000股的59.44%。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波、金海燕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会议各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均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2、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下述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贷款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69,56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69,56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以上提案的详细内容见本公司于2011年11月23日在《证券时报》及在http://www.cninfo.com.cn网站上公布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波、金海燕
3、网络投票的意见摘录:不适用
4、结论性意见: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其他有关本次会议召开、表决等事项的有效性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