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之后都发生了什么故事?
广州将对非机动车和摩托车推出创新管理规定,这是今年广州地方立法的头号大事。3月29日,《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草案修改建议稿)》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一审。
市人大法委副主任委员魏强介绍,一审之后市人大法委对规定的后续审议广泛征求意见,发函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法制办、市公安局等近四十家单位的意见,连续召开七场座谈会、论证会,并通过常委会门户网站、立法官方微博和立法官方微信、手机及邮件征求意见。同时开展立法实地调研,前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交警支队的有关负责人和一线执法民警就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座谈;前往市残联与市、区残联的有关负责同志就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问题进行座谈;前往白云区对城乡结合部“五类车”乱象进行暗访,实地视察便民服务车站点和江南果蔬批发市场;前往深圳、长沙、柳州、南宁等城市进行考察学习,详细了解兄弟城市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在充分征求意见、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市人大法委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统一审议。之后再综合各方意见,市人大法委对草案修改建议稿修改,形成这次提交审议的二审稿。
这前后都有什么改动?小编为你捋一捋:
亮点一:对“五类车”管控惩处更严
【禁行范围】
明确禁止拼装改装残疾人机动轮椅上路
一审稿里,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完全禁止下列车辆上道路行驶:
1.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含本市号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2.未在本市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摩托车;3.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4.畜力车; 5.独轮自行车、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以及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滑行车; 6.本市禁止上道路行驶的其他非机动车。
但有意见认为,以上关于禁止上道路行驶的车辆的规定还不够完善,一是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会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应当明确禁止此类车辆上道路行驶;二是全面禁止外地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改装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规定不够合理,建议在相关表述中增加例外规定。
为此,提交二审的草案修改建议稿做了修改,对禁止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行使的车辆做了更清晰界定:一是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二是未在广州市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但持有本市临时通行标识的除外;三是未在广州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但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过境通行的除外;四是畜力车;五是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以及其他滑行工具;六是广州市禁止上道路行驶的其他车辆、滑行工具。
电动自行车车禁行范围发生变化?
对于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禁行范围,提交二审的修改建议稿有所变化。其中摩托车禁行范围无改变,依旧是下列区域(含所指路段)范围内:
(一)东至黄埔区与增城区交界处;南至海珠区、黄埔区与番禺区交界处;西至荔湾区、白云区与佛山市交界处;北至北环高速公路(沙贝海至增槎路路口)、增槎路(北环高速公路路口至西槎路路口)、西槎路、石潭路、黄石西路、黄石东路、白云大道(黄石东路路口至同泰路路口)、同泰路、同宝路、沙太路
(同宝路路口至中成路路口)、中成路、中元路、天源路(中元路以北)、广汕路(天源路路口至开创大道路口)、开创大道(广汕公路至广深高速公路路口)、广深高速公路(开创大道以东)。(二)广州大学城。(三)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或者路段。
但电动自行车禁行范围发生变化——一审稿的规定是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完全禁行电动自行车;而今日提交二审的修改建议稿改动为: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道路执法】
新增条例禁止摩托车驾驶者阻碍执法
在一审稿征求意见时,有政府部门认为,目前违反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人以拒不停车、弃车、在车辆上安装锐利器物等方式阻碍执法的情况较多,造成执法人员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建议明确禁止上述阻碍执法的行为。
这一意见在提交二审的草案修改建议稿中也有体现:增加了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所有人、驾驶人不得阻碍执法的禁止性规定,拟规定:“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所有人和驾驶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拒不停车或者弃车逃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检查;(二)在车上安装锐利器物或者其他装置,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检查;(三)以其他方式逃避、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违规电动车摩托车上路罚款增至500元
在罚则规定上,二审的修改建议稿也拟加大惩罚力度。修改建议稿的一审稿中,对于禁止上道路行驶的车辆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0元罚款。有意见认为这一惩罚震慑力不足,为此二审稿拟做以下修改: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00元罚款。
驾驶电动独轮车上路拒不受罚可缴车
除了传统的电动车和摩托车外,目前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及有动力装置的滑行车上路并不鲜见。提交二审的修改稿中拟规定,“驾驶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以及其他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或者其他滑行工具。当事人在三十日内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发还。”
另外还有意见认为,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会影响道路通行秩序,如驾驶人不在现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现场予以清理,以保障道路的畅通。为此,二审稿里拟增加规定,“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允许上道路行驶区域内的人力三轮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现场予以清理。 ”
亮点二:禁售不仅限于实体店
【禁售范围】
只有实体店才禁售电动车摩托车?改了!
在此前的一审稿里对“禁售”有如下规定: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体经营店铺销售电动自行车,本市禁止摩托车行驶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体经营店铺销售摩托车。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体经营店铺销售人力三轮车。”
这一条款引发较大争议,一审时就有观点指出,只禁止实体店销售的依据何在?网店、电商是不是可以照样销售?吸纳这些意见,此次进入二审的修改建议稿作出规定:在本市禁止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行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人力三轮车。
亮点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更人性化
【残疾人车辆管理】
拟推行残疾人车辆统一车型制度
有意见认为,市财政应当加大对残疾人的帮扶力度以体现对残疾人的特殊关爱,建议在法规中规定广州市实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买、置换、更新补贴制度,同时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建议推行统一车型制度。
为此提交二审的修改建议稿中拟增加规定“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为下肢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的正三轮车辆,并安装最高车速不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的限速装置。市人民政府建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买、置换、更新补贴制度,推行统一车型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