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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五禁”全面封杀电单车摩托车

   日期:2016-06-28     来源:羊城晚报    浏览:469    评论:0    
核心提示: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首次做出禁售、禁油、禁行、禁停、禁坐规定  10日,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首次做出禁售、禁油、禁行、禁停、禁坐规定
 
  10日,《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生产、销售、供油、通行和停放管理,首次做出“禁售”、“禁油”、“禁行”、“禁停”、“禁坐”等规定。同时,市法制办将于11月1日对《条例》进行立法听证。
 
  创新规定:禁售禁油禁行禁停禁坐 
 
针对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生产、销售、供油、通行和停放管理,《条例》创新性设定了“禁售”、“禁油”、“禁行”、“禁停”、“禁坐”等管理制度。 
 
  在生产环节,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禁止生产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摩托车。
 
  在销售环节,在广州市限制摩托车行驶范围内禁止销售摩托车,在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人力三轮车。违法销售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在供油环节,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未悬挂号牌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供油,本市摩托车限行范围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摩托车供油。违反的,由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在通行环节,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车辆行驶:电动自行车;未在本市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摩托车;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本市禁止上道路行驶的其他非机动车。 
 
  在停放管理方面,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停车场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在本市限制摩托车行驶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不得停放摩托车。禁止在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范围内行驶、停放人力三轮车,市政、环卫等单位因作业需要除外。
 
  此外,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货运活动。执法部门将对非法营运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没收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者未尽告知义务购买者可退货
 
  《条例》规定,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显着位置张贴政府部门有关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禁止上路行驶和限制上路行驶的告示,并向购买者告知本市有关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和限制上路行驶的规定。因销售者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购买者购买的车辆无法上道路行驶的,购买者可以依法要求退货。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不得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上加装动力装置、车篷、座位等设备或装置;不得更换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动力装置或者改变排气装置的尺寸;不得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消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禁止其他影响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否则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残疾人车:全市统一车型一人一车
 
  《条例》规定,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统一车型制度。未达到报废标准置换为统一车型的,残联组织应给予适当补偿。 
 
  需使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应当向市残联组织申购,申购条件包括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具有法定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文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一人一车制度。不得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出租、出借,不得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对非法出租、出借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两年内不得向市残联组织提出购车申请。

听证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决定对《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中的相关重要问题进行立法听证。

听证会时间:11月1日(星期六)上午 9:00

听证会地点:广东迎宾馆

报名办法:

听证参加人根据报名的类别,需分别填写《听证代表报名表》或者《听证旁听人报名表》。(下载网址http://www.gzlo.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zsfzb/tzgg/201410/2759598.html)

申请作为听证代表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准备书面发言材料,并在会前书面告知发言的主要论点和理由。

报名传真:020-83125287

电子邮箱:gzlfgc@126.com

报名时间截至10月19日下午5:00。

意见提交途径

社会公众对《条例》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10月24日前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或提交。

1. 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www.gzlo.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3.传真号码:83125287;

4.电子邮箱:gzlfg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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