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6赛季全国雪地摩托车越野锦标赛
比赛规则
1适用范围
1.1本规则适用于由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主办的全国雪地摩托车越野锦标赛。
1.2补充规则由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审定公布。
2比赛定义
2.1在自然地形和人工设置的双车道、经过交叉(立体或平面)换道行驶且环形封闭的越野比赛路线上进行的比赛。
2.2采取车手单人驾驶赛车、2辆赛车同时发车、经交叉换道进行2圈比赛后冲刺的竞赛形式。
2.3比赛进行各组别的资格赛、复活赛和决赛,各组别设个人赛和队赛。资格赛和复活赛以比赛用时决定排位顺序;决赛以先到终点者为优胜。
2.4比赛形式可根据举办地实际地理及自然条件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形式以赛事补充规则为准。
2.5全国雪地摩托车越野锦标赛由若干系列分站赛组成。
2.6 鉴于我国冰雪季节跨赛季的特性,赛季名称采用本赛季与下赛季并称的形式。如:2015-2016赛季。
3参赛资格
3.1参赛车手性别不限,身体健康,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45周岁,持有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颁发的雪地摩托比赛执照。
3.2无比赛执照的车手必须经过车手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获得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颁发的雪地摩托比赛执照,方可参赛。
3.3 参赛车辆由组织者或赞助商统一提供给参赛车队及车手使用。组织者或赞助商统一提供给参赛车队及车手使用的车辆,由于车手自身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须进行赔偿,有关车辆使用费、车损押金具体见参赛指南。
3.4参赛车辆不得随意更换,如对比赛车辆有质疑,须在发车前提出。
3.5参赛者有义务保护参赛车辆,故意毁坏赛车的车手将被取消比赛资格并赔偿车辆损失。
4车手护具
4.1参加比赛的车手在培训驾驶、练习和比赛时,必须穿戴比赛专用的头盔、护目镜、骑行服、护甲、护肘、护膝、皮靴(摩托专用越野靴)等护具,否则禁止培训驾驶、练习和比赛。具体见参赛指南。
4.2护具不符合规定的,禁止参加培训驾驶、练习和比赛。
4.3强烈建议车手使用颈椎保护器。
5比赛报名及行政检验
5.1比赛报名
5.2行政检验
6车队、车手注册
6.1车队须按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车队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
6.2车手须按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比赛执照管理办法》申领比赛执照。
6.3车队注册及申领比赛执照具体见参赛指南。
7比赛组别、奖项
7.1比赛设A组:只允许已持有雪地摩托比赛执照的车手报名参赛,本赛季已参赛的新车手除外(已持照车手名单附后)。
7.2比赛设B组:只允许本赛季经赛前新培训合格并获得雪地摩托比赛执照的车手报名参赛。
7.3各分站赛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当地公开组。具体参照各分站参赛指南。
7.4各组别设个人赛和队赛。
7.5各组别分站赛个人赛取前8名(前3名获得奖杯及奖金,第4至第8名获得证书及奖金)。各组别队赛取前3名(获得奖杯)。
7.6各组别赛季个人赛取前8名(前3名获得奖杯、奖牌及奖金,第4至第8名获得证书及奖金)。各组别赛季队赛取前3名(获得奖杯)。
8成绩评定
8.1各组别资格赛按计时时间评定成绩,以最好一次成绩进行排序。
8.2各组别决赛中的各轮比赛均以对抗争先形式决定胜负。
8.3各组别没有进入决赛阶段的名次按资格赛成绩排名,决赛阶段负者按照所参加的所有轮次比赛中取得的最好成绩在同轮负者之间排序,获得相应名次。
8.4各组别分站赛个人积分用于队赛成绩评定。
个人积分表:
名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积分 |
25 |
20 |
17 |
14 |
12 |
10 |
9 |
8 |
7 |
6 |
5 |
4 |
3 |
2 |
1 |
0 |
8.5各组别分站赛车队成绩是以每个车队中成绩最好的2名车手的个人积分之和评定成绩。
8.6赛季总成绩评定:锦标赛成绩评定采用得分法。
个人赛:全年各分站赛比赛累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得分相同,以最后一场比赛得分多者,名次列前。
队赛:全年各分站赛比赛累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得分相同,以最后一场比赛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如最后一场比赛得分也相同,以参赛车队在最后一场比赛中获得最好名次车手成绩相比较,个人名次列前者,团体成绩列前。
8.7分站赛奖金(各组别个人赛名次)
第一名 |
15000元 |
第二名 |
10000元 |
第三名 |
8000元 |
第四名 |
6000元 |
第五名 |
5000元 |
第六名 |
4000元 |
第七名 |
3000元 |
第八名 |
2000元 |
8.8赛季总奖金(各组别个人赛名次)
第一名 |
30000元 |
第二名 |
20000元 |
第三名 |
10000元 |
第四名 |
9000元 |
第五名 |
8000元 |
第六名 |
7000元 |
第七名 |
6000元 |
第八名 |
5000元 |
9比赛办法
9.1资格赛
9.2按组别抽签捉对,每名车手比赛2次(或由补充规则规定),以其中最快一次比赛成绩进行排列。第二轮资格赛发车按第一轮发车顺序倒序排列。组织者有权调整该排列顺序。位列资格赛成绩前12名的车手直接进入1/8决赛。
9.3复活赛
各组别资格赛第13名及之后的车手参加1次复活赛,以复活赛的成绩争夺1/8决赛的最后4个名额。复活赛成绩独立,不能作为最好成绩带入之后的决赛,也不作为评定第17名及以后排名的依据。
9.4 1/8决赛
各组别进入1/8决赛的16名车手按其之前最好成绩排序,按头尾捉对进行比赛,获胜的车手进入1/4决赛。
9.5 1/4决赛
各组别按车手之前比赛的最好成绩排序,按头尾捉对进行比赛,获胜的车手进入半决赛。
9.6半决赛
各组别获得半决赛的4名车手以抽签方式进行捉对比赛,比赛胜者进入决赛,负者进行3、4名比赛。
9.7决赛
各组别半决赛获胜的2名车手通过决赛产生冠亚军。
9.8分站赛比赛为2天。车手报到、培训和比赛时间表见参赛指南。
10检录及发车
10.1检录
10.2发车
11旗语
比赛中裁判将出示比赛的通用旗语,旗语表示的功能如下:
11.1黄旗:表示比赛前方发生事故或出现危险情况,车手须立即减速慢行。对无视黄旗的行为,将由仲裁做出处罚。
11.2绿旗:发车旗。
11.3红旗:表示比赛终止。一般在停止比赛的情况下出示,须立即减速、缓慢驶出赛道。
11.4黑白方格旗:赛车到达终点时挥动。车手在裁判出示黑白方格旗并驶过终点线后,应立即减速并低速驶出赛道。
12号码布、号码牌
12.1车手必须穿戴号码布(由组织者提供),车手号码由报名的顺序排序。
12.2标志牌和减速障碍
12.3在赛道上将设标志牌,车手必须按标志牌的指示方向行驶。不按比赛道路行驶的,将被取消成绩。
12.4在赛道上将设置减速障碍,故意冲撞减速障碍者,将受到仲裁的处罚。
12.5组织者将提供统一的车手号码布。比赛期间如发现车手没有穿戴号码布或与号码不符时,将取消其参赛资格。
13计时与关门时间
13.1使用手动及自动计时时,时间记录精确到1/100秒。
13.2比赛最大给时:参赛车手每次比赛的最大允许时间为5分钟。自赛车发车计时开始,5分钟内不能通过终点的车手(车辆)为退出比赛。
14抗议和申诉
14.1抗议
14.2申诉
15处罚表
处罚内容 |
除名 |
取消成绩 |
仲裁裁决 |
车手大会迟到 |
|
|
★ |
未经允许不参加车手大会 |
★ |
|
|
未参加行政检验 |
★ |
|
|
未检录或检录迟到 |
|
|
★ |
不按比赛规定路线行驶 |
|
★ |
|
不服从裁判指挥 |
★ |
|
|
比赛中碰撞减速障碍 |
|
|
★ |
进出停车场、维修区未减速慢行 |
|
|
★ |
比赛冲过终点不减速慢行 |
|
|
★ |
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
★ |
|
|
违反体育道德及不当行为 |
★ |
|
|
获奖车手无故不出席颁奖仪式 |
|
★ |
|
未穿戴号码布 |
|
★ |
|
补充规则可以对以上表格内容的处罚做出明确规定。
16保险
16.1参赛车手必须购买有效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和附加医疗保险(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并在行政检验时由赛事官员检查核对。具体见参赛指南。
16.2组织者将为裁判及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不低于50万元)及附加医疗保险(保额不低于5万元).
16.3组织者将为本赛事办理公众责任保险(保额不低于500万元)
本规则未尽事宜见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相关规则、规定和办法。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