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这关系着赔偿金额的多少。那车上人员和第三者界限究竟在哪里?
[事故发生]
被甩出摩托车身亡
2014年3月8日晚,天下着雨,酒过三巡的小东提出要开摩托车载阿峰,两人遂坐上小东的两轮摩托上路。在沿324国道行驶时,“砰”的一声,摩托车撞上了路中的防护桩。在剧烈的冲击下,摩托车侧翻在地,后座上的阿峰直接被甩出。阿峰家属赶往现场,可终究没能见上阿峰最后一面———阿峰伤势太重,当场身亡。
该事故经交警认定,小东夜间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注意观察路面的交通状况,导致事故发生,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阿峰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几个月,阿峰的家属一直沉浸在失去亲人的悲痛之中。待接受了这一事实后,家属决定为阿峰讨个公道。今年2月,阿峰的家属将小东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
[争议焦点]死者是不是第三者
阿峰属于车上人员或者第三者,关系到家属能够获取多少赔偿,而且两种赔偿金额差距较大。庭上,阿峰家属主张,阿峰应该是第三者。
阿峰家属提出,阿峰是被抛出车外死亡的,应为车外人员,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理应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要求承担保险责任。为此,家属请求法院判令,小东应赔偿阿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3万元,保险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主张,阿峰是乘员。“在事故发生时的一瞬间仍在车上,事故发生后才从后座被抛出摔倒致死,因此,阿峰事故发生时属于车上人员。”
[法院判定]
死者属车上人员
庭上,双方围绕阿峰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展开了争辩。
根据保险方与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经审理,集美法院认为,在事故发生的一瞬间,阿峰仍属于车上人员,且小东醉驾,保险公司无须对阿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统计,阿峰及其家属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40万余元,小东负事故全部责任。除已支付的1.2万元,小东尚应支付3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