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越野比赛通则
01 总则
01.1 通则适用的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在国内举行的各种级别、各种规模的摩托车越野比赛。对于在国内举行的国际比赛,由中国摩托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摩协)根据国际摩联的运动总则及国际组织的程序和要求,制定比赛补充规则。
02 比赛定义
02.1 越野赛:摩托车越野赛是在有自然障碍的复杂地形且封闭的路线上进行的比赛。
02.2超级越野赛:摩托车超级越野赛是在人为设置的复杂障碍且封闭路线上进行的比赛。
03 比赛名称
03.1 国际比赛。
03.2 全国锦标赛。
03.3 中国摩托运动协会杯赛。
03.4 大奖赛。
03.5公开赛。
03.6 邀请赛。
03.7 地区性比赛。
03.8 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摩协批准的其它比赛。
04 比赛项目
04.1 摩托车越野比赛级别的划分:
04.1.1 70CC组: 气缸工作容积不大于70毫升。
04.1.2 110CC组: 气缸工作容积71毫升—110毫升
04.1.3 125CC组:气缸工作容积111毫升-125毫升。
04.1.4 150CC组:气缸工作容积126毫升-150毫升。
04.1.5 250CC组:气缸工作容积151毫升-250毫升。
04.1.6 450CC组:气缸工作容积251毫升-450毫升
04.2 二冲程摩托车与四冲程摩托车的关系:
04.2.1 二冲程85CC摩托车可参加四冲程150CC组比赛。
04.2.2 二冲程125CC摩托车可参加四冲程250CC组比赛。
04.2.3 二冲程250CC摩托车可参加四冲程450CC组比赛。
05 比赛形式
05.1 个人赛:按车手个人取得的积分评定个人名次。
05.2 队 赛:以车队为单位参加某一车型组比赛,按该车队最好2名车手取得的积分总和评定队赛名次。
06 比赛批准
06.1 比赛名称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国家”等的比赛,要在上一年度的11月之前与中国摩托运动协会协商,中国摩托运动协会作为主办单位之一,国际性比赛按有关规定办理。
06.2 各省、市、自治区和其它法人单位组织的比赛,应遵守《全国摩托车运动管理规定》
07 比赛组织
07.1 根据比赛通则、规则制定补充规则。
07.2 补充规则最迟于比赛1个月前通知参赛车队。
07.3 场地赛道、场地附属设施的修建。
07.4 仲裁和裁判的确定。
07.5 食宿、交通的安排。
07.6 器材和燃料的准备。
07.7 录取名次及奖励。
07.8 新闻宣传与广告。
08 规则或补充规则内容
08.1 比赛组别设置。
08.2 车手参赛资格及报名条件。
08.3 报名办法及报名费。
08.4 比赛办法。
08.5 日程安排。
08.6 成绩评定。
08.7 录取名次与奖励。
08.8 行政检验和车辆检验。
09 组织者义务
09.1 提供符合比赛要求的场地及附属设施。
09.2 为参赛者提供食宿及交通帮助。
09.3 提供安全保卫、消防和医疗救护等保障工作,组织比赛相关人员和相关器材,确保比赛顺利进行。
09.4 完成比赛的其它相关工作。
10 参赛者义务
10.1 任何参赛车队、车手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通则和相关规则及赛事组织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及规定。
10.2 参加比赛的车队和车手在报到后,不准无故不参加比赛,否则按照《关于摩托车比赛纪律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0.3 任何参赛车队、车手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比赛期间不准用任何形式发表不利于比赛的言论和做出不利比赛的行为,否则组织者有权给予处罚。
11 比赛场地
11.1 比赛场地及附属设施需经中国摩协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11.2 比赛场地使用时间为:从行政检验开始至颁奖仪式结束。
11.3 比赛场地检查:第一次场地检查时间为比赛前一天上午,由仲裁委员会带领相关人员参加。第二次场地检查时间为比赛第一天开始前,由仲裁委员会带领相关人员参加。
12 比赛时间的开始与结束
12.1 比赛开始时间为:行政检验开始时间。
12.2 比赛结束时间为:规则规定的抗议和申诉时间已过,最终车检结束及有关兴奋剂检查(或取样)时间已完成,最终比赛成绩已公布。
12.3 在公布最终比赛成绩前,所有比赛工作人员应在现场待命。
13 报名、报到办法
13.1 参赛车队和个人必须在比赛通知或补充规则规定的时间内报名、报到,逾期报名、报到无效。
13.2 18周岁以下车手报名参加比赛,其法定监护人需到达赛场陪同参赛,如不能到达赛场,应出具书面委托函委托其它成年人履行法定监护责任。
13.3 港、澳、台地区车手报名办法
13.3.1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车手参加全国锦标赛,需持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汽车会、澳门汽车会颁发的当年有效比赛执照方可报名参赛。
13.3.2 台湾地区的车手参加全国锦标赛,需持有中国台北赛车会出具的“比赛出发函”和由中国台北赛车会颁发的当年有效的比赛执照,换取中国摩协颁发的临时执照后方可报名参赛。
14 参赛资格
14.1 参赛车手性别不限,但必须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
14.2 参赛车手必须持有中国摩协颁发的当年有效比赛执照。
14.3 报名参加有年龄限制组别的车手,须按规则规定携带车手年龄证明。
14.4 车手必须购买有效的人身意外保险(摩托车比赛保险)和附加医疗保险,在报到行政检验时,向赛事秘书出示。
14.5 参加国产110CC车型组的车手年龄不得超过13周岁(出生时间规定见比赛规则)。
14.6 参加150CC车型组比赛的男车手年龄不得超过16周岁,女车手年龄不得超过20周岁(出生时间规定见比赛规则)。
15 防护用具
15.1 参加比赛的车手在训练和比赛时必须穿、戴越野赛专用的头盔、手套、皮靴、风镜、护甲、护肘、赛服等护具,否则禁止训练和比赛。
15.2 建议使用颈椎保护器。
15.3 护具不符合规定者,禁止参加训练和比赛。
16 行政检验
16.1 行政检验是比赛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参赛车队和参赛车手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行政检验,否则不准参加比赛。
16.2 各参赛车队和车手在行政检验时,须出示下列文件:
16.2.1参加队赛的车队出示车队比赛执照;
16.2.2 参加比赛的车手出示比赛执照、保险并填写比赛报名表;
16.2.3 未满18周岁参加比赛的车手其监护人需在报名表上签字或出具书面委托函委托其它成年人在报名表上签字,签字者需履行法定监护人义务。
17 旗语
17.1 信号旗规格:长:750MM 宽:600MM。
17.2 红旗:表示停止比赛。
17.3 黄旗:举起不动,表示前面危险、减速慢行、不准超车和跳跃。
17.4 黄旗:举起并挥动,表示靠近危险,减速慢行、不准超车和跳跃,并随时准备停车。
17.5 蓝旗:举起并挥动,表示被指示的车手被套圈,立即减速,不得变更行驶路线,并让接近快一圈(或一圈以上的)的套圈车手超过。
17.6 绿旗:表示训练开始、赛道安全。
17.7 黑白格旗:表示比赛结束。
17.8 黑旗连号码牌:表示被号码牌上显示号码的车手立即退出比赛,并向赛事主管报到。
17.9 白底对角红色叉线旗:表示赛道内有医务人员在工作。所有车手不得跳跃,减速慢行通过。
18 标志牌
18.1 标志牌规格:长750MM 宽600MM。
18.2 标志牌包括:停车区 等待区急救站 加油站
车辆检查区紧急维修区 指挥区
发车区进口 出口 新闻中心
仲裁室/秘书处 封车区 试车区 车库
15″(距比赛开始最后15秒)
5″(距比赛开始最后5秒)
L2 (最后2圈) L1(最后1圈)
障碍号码牌 等待区号码牌
19 号码及号码牌
19.1 车辆号码牌的号码必须和车手骑行衫(或号码布)上的号码一致,车手的号码由组织者确定或与上年度该车手在某个车型组全年度总排名一致,如上年度无成绩排名,其号码由组织者确定。
19.2 参加比赛的车辆必须安装号码牌,号码牌呈长方形,用坚固优质材料制成,不易弯曲。
19.3 每辆车号码牌为3块,其中前方1块,两侧后方各1块,每块号码尺寸为:长:285MM 宽:235MM,号码牌上除号码外不得出现任何文字或LOGO(如有例外,详见补充规则)。
19.4 号码牌数字尺寸高:160MM 宽:90MM笔划宽度:30MM 字距:25MM。
19.5 颜色:号码牌上的号码颜色要醒目,避免反光。
70CC车型组-白底黑字
110CC车型组-白底黑字
125CC车型组-白底黑字
150CC车型组-白底黑字
250CC车型组-白底黑字
500CC车型组-白底黑字
20 骑行服(或号码布)
20.1 每名参赛车手必须有1块后面有号码的骑行服(骑行服自行制作)或号码布(号码布由组织者放发)。
号码尺寸:高:200MM 宽:150MM 字距:30MM。
20.2 骑行衫制作要求:美观大方,数字距骑行衫上沿150MM,居中,数字颜色醒目与骑行衫反差要大。
21 车手更换车型、车队更换车手
21.1 更换车型:车手在大会组织自由练习前24小时可更换车型(所更换车辆必须符合比赛规定)。
21.2 更换车手:如更换车手,参赛车队在比赛报到行政检验时提出书面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更换,所更换的车手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持有当年有效的比赛执照。
22 比赛办法
22.1 各车型组参加比赛的车手超过30名时,可采用预赛、复赛及决赛的方式进行,或计时赛前30名车手直接进入决赛。
22.2 如果一场比赛开始后,进行不到一圈时被停止,车手直接回发车区,比赛重新开始。
22.3 如果一场比赛开始后,比赛时间不到补充规则规定时间的1/2时,(不含最后2圈时间)车手返回维修区,10分钟-30分钟后重新比赛(或由仲裁委员会决定重新比赛时间)。
22.4 如果一场比赛开始后,比赛时间超过补充规则规定时间的1/2时才被停止(不含最后2圈时间),则此场比赛有效。
22.5 由于特殊原因造成比赛不能正常进行或裁判无法正常工作,由仲裁委员会裁决后,认定此场比赛是否有效。
22.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比赛中止:
22.6.1 发车时发车架部分没有倒下,出示红旗,所有参赛车手返回发车区,重新发车。
22.6.2 在第一弯道摔倒车手超过50%时,出示红旗,所有参赛车手返回发车区,重新发车。
22.6.3 比赛中发生意外,造成比赛无法正常进行的。
22.6.4 由于其它原因,造成比赛无法正常进行的。
22.7 自由练习的时间、次数等由赛事主管确定。
22.8 计时赛出发顺序以参赛车手号码为依据,号码靠前者,出发靠前;计时赛的单圈最好成绩作为车手比赛挑选发车位置的依据,成绩好者,挑选发车位置靠前。
22.9 车手参加比赛不得兼项(如有例外,以补充规则为准)。
23 比赛出发程序
23.1 在等待区设立时间显示器,显示当日北京时间。(或显示距比赛开始的时间)
23.2 各车型组参赛的车手必须在本车型组比赛前10分钟到达等待区,接受起终点裁判长、车检主管的技术检查,未到达等待区的车手被视为自动放弃比赛。
23.3 参赛车手在确定发车位置后,起终点裁判员将出示:
15秒 - 距比赛开始还有15秒;
5秒 - 距比赛开始还有5秒;
5秒牌显示后,发车架将在5秒-10秒时间内放下。
23.4 除赛事官员、裁判员、电视直播记者外,其它人不得进入发车区。
23.5 比赛期间参赛车队的教练员、机械师和车队工作人员可进入指挥区和紧急维修区。
24 裁判通则
24.1 发车规定:车手按计时赛成绩挑选发车位置,进入发车位置后,不得更换发车位置。
24.2 行驶规定
24.2.1 比赛中车手必须按规定的赛道行驶,不得取捷径或绕过规定的障碍。无论任何原因,致使比赛车辆驶出比赛路线,必须由驶出地点(或驶出地点后面)再驶入赛道进行比赛,否则每绕过一个障碍,在其比赛成绩上加罚30秒,情节严重者,取消比赛资格。
24.2.2 禁止车手在比赛中有意碰撞他人,违者取消比赛资格。
24.2.3 在比赛中,裁判员向被套圈车手出示2次(含2次)以上蓝旗,仍未让出路线和未减速者,取消比赛资格,并加罚本队受益者30秒。
24.2.4 在比赛中,裁判员出示黄旗后,未减速或还跳跃的车手,1次加罚30秒,情节严重者,加罚30秒并罚款人民币500元,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比赛资格。
24.2.5 在比赛中,裁判员出示白底对角红色叉线旗后,未减速或还跳跃的车手,1次加罚30秒,情节严重者,加罚30秒并罚款人民币500元,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比赛资格。
24.2.6 禁止在赛道上逆行,违者取消比赛资格(经裁判长允许者除外)。
24.2.7 禁止无故突然制动或急剧改变行驶方向,违者取消比赛资格。
24.2.8 车辆发生故障或因其它原因退出比赛的车手,必须立即举手示意,在不妨碍他人行驶的情况下退出赛道,并将车辆放置在不妨碍比赛的位置,违者取消比赛资格。
24.2.9 到达终点后,不得突然减速或改变行驶方向,违者取消比赛成绩。
25 比赛中的车辆修理及外力帮助
25.1 在比赛发车后不准更换比赛车辆,违者取消比赛成绩。
25.2 如比赛中止,参赛车手直接返回发车区重新比赛,不准更换车辆;如比赛中止,参赛车手返回休息区等待重新发车,则可以更换车辆。
25.3 比赛中如车辆发生故障,车手必须退出赛道,自行修理,经裁判同意后可重新进入赛道继续进行比赛,违者取消比赛成绩。
25.4 如需要在紧急维修区修理,须由车手自行带车到紧急维修区,接受机械师维修。经裁判许可后,在不减少比赛距离的情况下,可就近进入赛道继续进行比赛,违者取消比赛成绩。
25.5 危险地段出现意外情况,由裁判员给予必要的帮助。
26 终点
26.1 通过终点:车手和比赛车辆必须同时通过终点,否则不计成绩(在通过终点时,车手和车辆不得接受任何外力帮助,否则成绩无效)。
26.2 到达终点是以车辆前轮的最前端到达终点线为准(或以接受器接收到计时信号为准)。
26.3 第一名车手完成补充规则规定的时间通过终点后,其它车手即到达终点,该场比赛停止。
27 成绩评定
27.1 20名25分得分法
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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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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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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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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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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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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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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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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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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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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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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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3
|
14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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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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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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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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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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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6
|
15
|
14
|
13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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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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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8
|
7
|
6
|
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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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7
|
18
|
19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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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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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4
|
3
|
2
|
1
|
27.2 个人赛成绩评定:采用得分法。在一场或多场比赛时,按车手每场比赛获得的名次所得分数相加,评定名次,分数多者,名次列前;分数相同,以车手在最后一场比赛中,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如最后一场比赛得分也相同,则以最后一个回合比赛获得分数多者,名次列前。
27.3 队赛成绩评定:队赛成绩评定采用得分法。参加队赛的车队必须有2名车手(或2名以上车手)按照通则规定参加比赛。在一场或多场比赛中,将参赛车队成绩最好的2名车手获得名次所得分数相加,分数多者,名次列前;分数相同,以最后一场比赛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如最后一场比赛得分也相同,则以参赛车队在最后一个回合比赛中获得最好名次车手成绩相比较,个人名次列前,队赛成绩列前。
27.4 参加队赛的2名车手(或2名以上车手),只有一名车手按照通则(或比赛规则、补充规则)规定完成比赛,而其它参赛车手未能按照通则(或比赛规则、补充规则)规定完成比赛,队赛成绩有效(如该队有被取消比赛成绩车手的积分计算到该队的队赛成绩中,则该队队赛成绩无效)。
27.5 完成第一名车手所完成比赛距离的3/4者,但没有通过终点,其成绩排在完成同圈参赛车手的最后一名。
27.6 系列赛总成绩评定:系列赛成绩评定采用得分法。个人赛:全年各场比赛累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得分相同,以最后一场比赛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如最后一场比赛得分也相同,则以最后一个回合比赛得分多者,名次列前。队赛:全年各场比赛累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得分相同,以最后一场比赛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如最后一场比赛得分也相同,以参赛车队在最后一个回合比赛中获得最好名次车手成绩相比较,个人名次列前者,团体赛成绩列前。
28 成绩公布
28.1 在当日赛后30分钟内由计时主管签发成绩,并在公告栏里发布。
28.2 正式成绩由赛事主管或仲裁委员会主任签字生效后公布。
28.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计成绩:
28.3.1 第一名车手到达终点后,5分钟内仍未通过终点线者。
28.3.2 没有完成第一名车手所完成比赛距离3/4者。
28.3.3 被取消比赛资格或比赛成绩者。
28.3.4 骑行服没有号码(或没有号码布)、号码牌上没有号码或自行变更号码、号码字迹不清楚影响成绩记录者。
28.3.5 使用比赛车辆不符合技术规定、没有经过车辆检查、车辆检查不符合规定者或车辆复检不合格者。
28.3.6 因其它原因,被仲裁委员会裁定其成绩无效者。
29 会议
29.1 在比赛报到后召开裁判、仲裁和领队(车手)会议。
29.1.1 裁判会议:由赛事主管主持,裁判长及裁判员参加,主要明确比赛通则、比赛规则和补充规则的有关内容,裁判分工及比赛中裁判员的协调与组织等。
29.1.2 仲裁会议:第一次仲裁会议在比赛报到后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主持,仲裁委员参加(仲裁委员2名)、赛事总监,赛事主管、总裁判长、起终点裁判长、路线裁判长、计时主管、车检主管、场主管、赛道主管、安全主管、医务主管、新闻主管和其它有关人员汇报各自工作及有关情况等。第二次仲裁会议在计时练习后进行,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召集相关人员参加。第三次仲裁会议在第一场赛结束后进行,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召集相关人员参加。第四次仲裁会议在第二场比赛后进行,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召集相关人员参加。
29.1.3 领队(车手)会议:由赛事主管向车手讲解通则、规则、补充规则及有关通知;明确比赛注意事项、比赛办法、处罚、申诉和抗议的有关要求。
30 比赛车辆
30.1 比赛车辆必须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参加比赛。
30.2 每组比赛获得前6名车手使用的比赛车辆(或全部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接受车辆复检。比赛组织者有权抽检任何比赛车辆。
30.3 不准用小级别排气量的比赛车辆代替大级别排气量的比赛车辆参加比赛(如有例外,以补充规则为准)。
30.4 进口比赛车辆必须符合国际摩托车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国产比赛车辆必须符合中国摩协的有关规定。
30.5 对比赛车辆发动机排气量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车队和车手将处罚。
31 处罚
31.1 警告
31.2 口头警告
31.3 书面警告
31.4 取消一场或多场比赛成绩。
31.5 取消比赛资格。
31.6 罚款。
31.7 按照本《通则》及《关于摩托车比赛纪律的暂行规定》中有关规定处理。
31.8 对车队、车手和有关人员的处罚可多项同时实施。
32 抗议
32.1 车手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仲裁秘书呈交抗议书,由仲裁秘书转交仲裁委员会。
32.2 对车手和车队资格、 成绩的抗议,预付抗议费人民币500元,抗议有效,抗议费退还;抗议无效,抗议费上交主办单位。
32.3 对参赛车辆抗议,预付抗议费人民币1000元,如抗议有效,抗议费退还;抗议无效,抗议费支付给胜诉方。
32.4 对参赛车手和车队资格的抗议,必须在第一次公布参赛资格表30分钟内提出。仲裁委员会签字后的参赛资格表为最终参赛资格表。
32.5 参赛车手对本人参赛车辆检查存有疑义,必须立即提出抗议。对他人参赛车辆的抗议必须在正式练习2小时前或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提出。
32.6 对比赛成绩的抗议,必须在计时主管公布成绩30分钟内提出。
32.7 仲裁委员会不接受对计时器材、车检器材和裁判员资格的抗议。
32.8 仲裁委员会在接到书面抗议后召开仲裁会进行裁决,最晚在12小时内,将仲裁结果通知抗议者。
33 申诉
33.1 抗议者有权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中国摩协提出申诉。申诉者必须在接到仲裁委员会对他的抗议裁决通知后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经仲裁委员会秘书转交中国摩协,申诉费人民币1000元,申诉有效,对其所申诉内容进行重新确定并退还申诉费;申诉无效,申诉费上交中国摩协,对其所申诉的内容不作修改。中国摩协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34 证件
34.1 进入赛场的任何人员必须佩带证件,并在相关的区域内活动。
34.2 任何进入赛场的人员不准将其证件转借他人。
35 保险
35.1 参加比赛的车手必须购买有效的摩托车比赛人身意外保险及附加医疗保险。
35.2 参加比赛执裁工作的裁判长、裁判员必须购买有效的摩托车比赛人身意外保险及附加医疗保险。
35.3 参与比赛报道新闻媒体的记者必须购买有效的摩托车比赛人身意外保险及附加医疗保险。
35.4 比赛组织者必须在比赛期间购买公众责任险。
35.5 赛事承办单位应给参与比赛工作的其它工作人员和志愿者购买有效的摩托车比赛人身意外保险及附加医疗保险。
36 附则
37.1 本通则未尽事宜由中国摩协进一步补充。
37.2 本通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37.3 本通则修改解释权属中国摩协。
下载:摩托车越野比赛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