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购置新轿车,魏某将自己的旧摩托车当废品处理给了刘某,而刘某又转手将车卖给了李某,岂料李某父亲骑该摩托车时将行人撞死,死者家属为索要死亡赔偿金,将魏某、刘某和李某都被告上法庭。日前,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依法判处魏某和刘某各承担10%的损失,李某父亲承担60%的损失,李某对其父亲应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2006年4月,江阴市民魏某购买了一辆新轿车,于是决定将自己废弃不用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处理掉。魏某听修车师傅刘某说该车的部件可以拆下来给别的车使用,于是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为了不让刘某上路行驶,魏某在卖车时,特地将车牌卸了下来,而将摩托车的行驶证放在了座凳下的箱子里。刘某本打算买下后自己骑,结果发现车子还没到报废期限,于是从其它旧车上卸了一块牌照放在该车上,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了大学生李某。由于李某当时刚考上苏州一所大学,一年才回家一两次,于是,这辆摩托车就成了其父亲的代步工具。
2009年12月28日,李某父亲驾驶这辆套用其它牌照的二轮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时,与机动车道内的行人殷某相撞,造成双方跌地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殷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父亲负事故主要责任,殷某负次要责任。因李某父亲存在肇事逃逸,事后自首情节,且因家庭经济拮据,没有赔偿能力,于2010年4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民事赔偿方面,殷某的家属除将肇事司机李某父亲告上法庭外,还将李某、魏某和刘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四人共同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5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父亲驾驶的是机动车,殷某是行人,因殷某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一定原因,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李某父亲的赔偿责任。国家规定报废车辆回收需由取得资格认定的专门企业进行、地方政府规定二手机动车在指定的交易市场交易。本案中,魏某提出其为不让刘某上路使用,故将该摩托车卸掉牌照后卖给刘某,其行为显然是以处理废旧车的意思表示出售该车的,但其应预见到该车可能上路行驶。刘某购买该车后,套用报废的摩托车号牌后又将车转卖给李某。魏某、刘某的交易行为均属于违规交易,客观上导致了该车无法办理保险,必将逃避年检、无法确保车辆行驶应具备的安全条件,也不利于保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的权益。综上,殷某家属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魏某、刘某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李某父亲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李某承担其父亲部分的连带责任,其余责任由殷某自负。
法官说法:
我国目前机动车报废流程是: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报废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在确认后将车辆解体,出具报废回收证明,并由回收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到车管所办理车辆注销手续。
国家规定的摩托车报废年限最高期限为13年,只要超过13年,就得强制报废。而本案中魏某的摩托车虽然没到报废年限,但如果不准备使用,仍应到有资质的企业申请报废。报废车被称为“马路杀手”和“移动的定时炸弹”,上路行驶隐患丛生。国家不允许私自处理报废摩托车。车主如私自处理,被不法分子把车牌安装到另一辆车上,做盗窃等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还是会追究原车主的责任;如果转让给他人的报废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仍将依法追究原车主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