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家汽车拆解公司涉嫌外包报废摩托车拆解业务,导致部分报废摩托车未经深度拆解流出厂一事引起社会关注(南都10月15日报道)。记者18日晚上从佛山市政府有关部门获悉,由商务、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调查组正对此事展开调查,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此次事件,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南都讯 记者门君诚 李文波 赢家汽车拆解公司涉嫌外包报废摩托车拆解业务,导致部分报废摩托车未经深度拆解流出厂一事引起社会关注(南都10月15日报道)。记者18日晚上从佛山市政府有关部门获悉,由商务、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调查组正对此事展开调查,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此次事件,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18日晚上,佛山市政府负责此次事件的副秘书长赖紫宁告诉记者,自9月3日警方查获两辆向外运送报废摩托的大货车并刑事立案后,由市商务局牵头召集的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已经组成调查组对赢家公司进行调查,目前仍在调查中。赖紫宁副秘书长称,“我们得到这个消息后很愤怒”,政府相信企业让其承接报废车辆的拆解业务,本身是一件好事。“但出现这样的行为,我们会根据调查结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对佛山拆解行业采取措施、查漏补缺、加强监管。”他对媒体的监督报道表示支持,并表示对于违法行为毫不留情,等调查结果出来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针对此事,记者在上周三即向主要负责再生资源回收、拆解企业监管的佛山市商务局发去采访提纲。佛山市商务局也在周四、周五连续两天参加由佛山市政府主持、牵头的多部门协调会,其中还包括市环保、公安、工商部门在内的多个监管部门。但至上周五,佛山市商务局仍没有明确回复南都记者的采访。“现在市里对这个事情也相当重视,我们商务局只是监管其中的一环,现在要等事实全部弄清楚后,由市里统一向媒体回复。”佛山市商务局副局长童全庆对南都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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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多少疑问待解?
广东赢家汽车拆解公司涉嫌将摩托车拆解业务外包,部分摩托车未经深度拆解流出工厂,警方刑事立案多人被拘捕,此事在市民和广东汽车拆解行业内引起巨大震动。10月18日,赢家公司有关人士主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对事件中的焦点问题进行回应。而相关部门对此事的调查还在进行中,具体情况还有待通报。
赢家如何取得资格认定书的?
工商登记显示,赢家汽车拆解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31日,工商部门核准日期为2013年6月7日,广东省经信委7月19日给予赢家公司颁发资格认定书。从核准登记到正式取得资格认定书,赢家公司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堪称“神速”。
赢家公司向南都记者解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属于特种行业,在符合省经信委申请条件下,向市级经信局提出申请,由省经信委立项最后验收,验收合格颁发资格认定书。公司老板有志于城市矿产资源回收利用,前期投入1亿元的资金,在设备、人员、技术、规范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托明杰集团“城市矿产基地”的资格,顺利拿到了这个资格。
劳务承揽是否合法?
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记者了解到,赢家公司的这种形式与佛山市金属回收公司的做法如出一辙,但市金属回收公司被立案后认定转包违法并被停业整顿。
赢家公司解释说,将报废摩托车的部分拆解作业工序承揽给第三方完成,与第三方签订承揽合同和补充协议并附加拆解作业标准与工序,属于劳务承揽关系,合同明确规定第三方必须按照行业相关法规要求拆解作业,所有作业工序均在我公司厂区指定区域进行、受公司现场监督和管理。
赢家公司否认这种业务承揽是违规的。不过这种形式是否合法还有待商务局的认定。
拆解是否合乎国家标准?
10月13日,赢家公司总经理岑建文向记者介绍,报废汽车拆解没有标准可依,企业的标准优于同行。18日公司的再次回复中,承认岑经理的说法不准确,但仍然坚持赢家的拆解标准在佛山同行中最为规范。该公司有关人士解释,他们有制定一系列符合行业法规政策的管理制度,对拆解标准和工序详尽规定;其次,对拆解作业步骤严格日常检查,对未达标拆解工序严令处罚和返工。公司提供了一份质检员罗某的检讨书,以证明事件发生以前对违反规定员工的处理。
赢家公司的拆解是否合乎国标,还有待公安部门的认定。
赢家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记者了解到,多部门正对此事进行调查,刑事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之中。赢家公司一直在辩解公司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符合标准的拆解工序,那么赢家公司在此次事件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赢家公司认为,造成这一事件的责任人是林 欢,企业没有责任。“林 欢自知罪责难逃,所以才潜逃。”公司投入巨资建设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仅固定资产投入就超过1亿元,相比同行无论是占地面积(107亩)、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米)、设备采购(多条精细拆解生产线)还是引进进口废钢破碎机方面均处于标杆地位,公司重视拆解作业的合规管理,也珍惜进入该行业的机会。赢家公司称,他们也期待公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公证的调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