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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摩”涉财产征收 应予补偿

   日期:2014-09-18     来源:南方都市报    浏览:287    评论:0    
核心提示:沈彬(法律工作者)笔者细查一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其第36条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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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法律工作者)

笔者细查一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其第36条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这就是深圳“禁摩”的地方法规依据。

而深圳这一地方法规的上位法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事实上,很多地方(无论城市有没有地方立法权)都以这个法条作为当地“禁摩”的法律依据。

笔者其实想到另一个问题,像柯南这样买到了一辆合法的摩托车,却不能上牌,他的合法权利是否受到限制了呢?

摩托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其功能在于上路使用;摩托车如果不能上路行驶,则意味着作为财产权重要组成内容的使用权被剥夺。即摩托车的所有者,其财产权受到限制,而这部分限制是政府以公益的名义“征收”的。

因此,从法理上说,“禁摩”就不单纯是一个行政许可,而是政府对公民合法财产的“征收”。这种征收被称为“管制性征收”。那么,摩托车的所有权人为了公益做了牺牲,是否应获得相应的补偿呢?据统计,全国一百多个“禁摩”城市都没有补偿的规定。

以前没有补偿,不意味今后就不能有这方面的考虑。中国公民财产权利的保障水平,政府决策的缜密程度都是与时俱进的。客观地说,这十几年来,不少地方政府在“禁摩”问题上,的确也有考虑不周到的地方,舆论争议颇大。

还有,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修订《立法法》,将赋予282个设区城市的地方立法权(深圳作为经济特区早就具有地方立法权),但另一方面,立法法草案又拟对地方立法权的范围限制做出规定:“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

这么看来,如果把“禁摩”视为政府对于公民财产的“征收”,那就不是《立法法》所授权的、属于地方立法权限内的“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相反,按《立法法》的规定,政府对公民财产的“征收”是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立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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