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最高车速试验方法
本标准等效采用日本工业标准JISD 1037—1991《二轮摩托车最高速度试验方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最高车速的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特种车、赛车除外)最高车速的测试。
2 引用标准
GB/T 537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试验总则
3 试验条件
3.1 试验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GB/T 5378中的有关规定。
3.2 一般试验条件应符合GB/T 5378的规定。
3.3 道路条件
3.3.1 最高车速的试验应在沥清或混凝土的直线道路上进行。路面应清洁、平坦、干燥。
3.3.2 试验路面的纵向坡度不得超过1%,横向坡度不得超过3%,且任意两点之间的高度差不得超过1m。
3.3.3 测试区间的距离为200m,其测试区间允许的偏差范围应。在±0.5%以内。在此测试区间的两端应有足够长的辅助行驶区间。
3.4 试验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大气压力:不小于97kPa;
b. 气温:不小于5℃;
c. 相对湿度:不大于95%;
d. 最大风速:不大于3m/s。
3.5 驾驶员必须配备头盔、防护眼镜、紧身试车衣裤、手套、试车鞋等。
3.6 驾驶员应坐在驾驶座位上,双脚放在脚蹬上,两臂微弯,使上体姿势在测试中处于正常驾驶姿态并保持基本不变,保证测试期间随时能正常控制车辆。
4 试验方法
4.1 受试车应在辅助行驶区间完成全部加速过程。油门全开,并使加浓混合气的装置不起作用,加速行驶,以最高车速稳定地通过测试区间,测量受试车通过测试区间所需的时间。
4.2 测定次数往返为一次,试验应连续进行二次。试验结果应满足下列规定,否则应追加测试,直到满足下列规定。
4.2.1 往返行驶速度的差应在缓行方行驶速度的5%以内。
4.2.2 任意两次往返行驶速度平均值的差,应在缓行往返行驶速度平均值的3%以内。
4.3 行驶速度按下式计算:
v=3.6l/t
式中:v——行驶速度,km/h;
l——测试区间的距离,m;
t——通过测试区间所需时间,s。
4.4 最高车速的确定应在满足4.2.1条和4.2.2条的规定值中选取最大的往返行驶速度平均值,即为最高车速。取值应符合GB/T 5378的规定。
4.5 试验数据和结果记入附录A(补充件)表A1中。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建秀、张藻、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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